本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长者模式 > 公示公告

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来源:凤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7-21 08:26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我县养犬重点管理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下列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凤县县城建成区,即:双石铺镇新建路社区、新民街社区、杨家坪社区所辖区域。东至西庄汽车站、西至凤县火车站、南至汉中路公路段门口、北至月亮湾。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规定,依照《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告施行后,县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县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县公安局咨询电话:0917—4810511

 

 

                                  凤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 21 


陕西省凤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陕ICP备05015211号 陕公网安备 61033002000113号 网站标识码:6103300005

地址:陕西省凤县双石铺镇 邮编:721700 电话:0917-4810632 传真:0917-4810632 E-mail:sxfxpb@163.com

凤县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 0917-4762707

凤县发布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