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丁海龙、丁海东、丁海琴、丁海萍4人申请的位于凤县双石铺镇新民街供销社集资楼1幢109号、1幢二单元202号(不动产权证号:凤县房权证双石铺镇字第1548、1549号)的不动产继承权一事公告如下:
2022年7月7日,丁海龙、丁海东、丁海琴、丁海萍4人到我局不动产登记窗口提出丁克玉生前的不动产继承登记申请,并接受了问询,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查,该不动产由丁克玉单独所有,丁克玉的父母因年代久远,去世时间及姓名均不详,丁克玉的配偶张素英于2015年2月去世。丁克玉和张素英育有丁海龙、丁海东、丁海琴、丁海萍4名子女,未与他人签订收养、抚养协议。对于丁克玉这一不动产继承问题,所有继承人都做出明确表态并签写书面声明,丁海琴、丁海萍愿意放弃凤县双石铺镇新民街供销社集资楼1幢109号不动产的继承权,由丁海龙、丁海东继承该不动产;丁海龙、丁海东、丁海琴愿意放弃凤县双石铺镇新民街供销社集资楼1幢二单元202号不动产的继承权,由丁海萍继承该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各利害关系人对该不动产继承权问题如有异议请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无异议,公告期满后我局将为申请人丁海龙、丁海东、丁海琴、丁海萍办理上述不动产继承业务。
公告期限:2022年7月8日--2022年7月28日
特此公告
凤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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