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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 2003 年 12 月 18 日 凤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 8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县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议案时,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审议意见应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客观明了,便于操作和办理。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县人大常委会闭会后 5 日内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和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做好整理和综合工作,经有关主任审核后,提交主任会议审定,于县人大常委会闭会后的 10 至 15 日内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发送“一府两院”。

审议意见属于综合性工作的,由县人民政府办理;属于单项性工作的,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组成部门办理。

第四条 “一府两院”在接到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按照依法而行、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提出组织实施的具体措施,于收文后的 20 日内就办理计划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沟通。

“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反馈办理结果的主要内容是,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落实措施等。办理结果应于收文后的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如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当在会议的要求期限内作出报告。

“一府两院”在办理审议意见时,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反馈办理结果的,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在征得同意后,方可延期反馈,但至迟不超过 6 个月。

第五条 审议意见办理过程中,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由有关办理机关的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应由“一府两院”或办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以正式文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一式 20 份。

“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反馈办理结果的文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分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审阅后如提出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商有关工作机构汇总,转交有关办理机关。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办理机关的联系,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归口督促和检查,了解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对涉及几个部门综合性比较强的审议意见的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与“一府两院”办公室协调关系,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通报办理情况,研究存在问题,促进办理落实。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有关活动,接受视察组或检查组的询问并听取意见。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定期听取“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责成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直到满意为止。

第九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询问;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办理机关及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视情节采取询问、质询:

㈠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时限,未办或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办理落实报告的;

㈡提交的报告有虚假内容,不如实报告的;

㈢阻碍、干扰常委会检查其办理落实情况的;

㈣抵触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的述职评议意见的办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评议、调查研究等提出的意见、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讨论后转交有关机关办理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发言中对“一府两院” 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闭会后由有关委室梳理汇总后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专文转交“一府两院”按县人大代表建议进行办理。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也按代表建议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审议意见 办理办法 通知

抄 送:市人大常委会

县委,县政协,县政府各办局,各乡镇人大,

县人大各委室,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档。

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3 年 12 月 18 日 印发

共印 8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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