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1 年 2 月 28 日 凤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4 月 23 日 凤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2 次会议修正)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熟悉、运用法律,增强法律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忠实履行职责。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县人大常委会拟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考试范围
㈠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㈢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㈣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
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兼任本会各工作机构领导职务的不列入考试范围。
前面所列,如属省市安排交流干部不列入考试范围。
二、考试内容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基本法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专业性法律、法规(详见明细表)。凡已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资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员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不考专业性法律法规。已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者,免考基本法。若遇换届等一次任命干部量较大时,只考基本法。考试试题按对口单位分别由各工作委员会或检法两院拟定;考试办公室及各分管副主任把关,考试委员会审定。
三、考试方法
考试采用集中开卷笔试,规定时间,指定地点,限时答卷的方式,应考者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考试规则。考试采取百分制, 80 分为及格。经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任命。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暂缓提请任命。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考试。
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县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请任命前分别组织考试,县人大常委会法律考试知识委员会派员监考,考试成绩随提请任命报告一并报县人大常委会。
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名单和考试时间,考试前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分别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考试成绩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提请任命单位及本人。
四、考试的组织领导
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成立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集体讨论决定有关考试事项,研究拟订考试方案,并组织实施。法律知识考试,主考由县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担任,监考由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担任。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考试的筹备及组织工作,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兼任。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六、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
⑴凤县人大常委会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名单;
⑵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考法律法规明细表。
凤县人大常委会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名单
主 任 : 唐 剑
副主任 : 冯志军
成 员 : 杨兴林、王贵学、邰恩科、杨维智
办公室主任 :冯志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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