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4 年 9 月 17 日 凤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12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严肃性,确保会议如期正常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凤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组人员)应按照参会通知要求,按时出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 组成人员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的 2 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机关工作的副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本人还应告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主任会议请假,并书面出具召集和主持会议委托书。
第四条 组成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连续两次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下次常委会上说明情况。
列席人员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邀请县政协主席或副主席、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任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确定。
第六条 列席人员应按会议通知的范围要求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县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政府办主任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应提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机关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得到同意后,可另派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如属县政府直属行政事企业单位的负责人,须提前向县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请假,经批准后,可另派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 同时本人还应告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常委会主持机关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七条 邀请列席会议的县政协领导、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县人大代表以及其他被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的 2 日前告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要求带其他人员参加会议的,在征得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机关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可带一名分管副职或业务主管人员参加会议。
第九条 列席机关(单位)应在会议召开的 2 日前,将列席人员名单告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附则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实行登记制,所有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在会议室报到,按照会议指定的位置就座。
会议过程中,不翻阅浏览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材料,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做好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参加会议情况的登记考核工作,每半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一次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参会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参会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会议期间管好手机,不在会场拨打电话。相互不大声说话。不会客,不离会。因特殊原因确需退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会。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接到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知后,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安排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时间相冲突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四条 出席和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