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有关规定
08-07-29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标准和时间
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每年集中发放一次),至到亡故为止。
时间:从2005年起执行。
(三)申报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省、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
(一)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
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妇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证明。
(二)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标准与时间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奖励金分三年兑现,当年兑现2000元,此年兑现1000元,第三年兑现1000元),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申报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签订协议。
6、落实节育措施。
7、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
(一)独女户家庭扶助的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二)独女户家庭扶助金发放的标准与时间
标准是每人每月50元(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当对象年满60周岁时,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扶助,直至本人亡故为止。
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申报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一)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3、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独生子女在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发生意外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6、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后,夫妻双方未生育或未领养子女。
(二)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发放的标准与时间
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的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残的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一年集中发放一次)。
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宝鸡市、渭南市、商洛市开展试点工作。
(三)申报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并进行公示。
3、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4、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5、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一)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两女孩的父母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
(二)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标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财政全部承担。
(三)申报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乡(镇)计生办审核公示。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
4、县级合疗办确认。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