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生子女夫妇要求进行病残儿鉴定再生一个孩子的, 必须首先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 2、经村(居)委员会或单位初步核实和乡镇计生办审核后报县计生局初步鉴定后,由县计生局上报市病残儿 鉴定领导小组审核;
3、市病残儿鉴定领导小组组织市病残儿童医学技术鉴定小组进行复查鉴定。
4、市病残儿鉴定领导小组审查并下发鉴定结果。 5、县级依据市鉴定结果审批指标。 申请病残儿鉴定的夫妇应提交资料: 1、夫妻双方要求作病残儿鉴定的申请书; 2、村(居)委员会或单位和乡镇计生办的调查报告; 3、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4、病历和各项检查报告单; 5、《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表》; 6、病残儿童与母亲四吋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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