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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违法案由 |
违法事实及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内容 |
作出处罚决定时间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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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凤烟处理[2026]第007号 |
无主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2026年4月21日11时02分,我局在凤县双石铺镇西庄物流园例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快递单号773390126314128、7773800747648958、777337919837268、777359928560507、777350647349097、777378095454410、772052269839136共计7个快递包裹8个品种29条卷烟的事实,涉案货值6860.00元。经对外观及喷码判别,初步认定该批卷烟为涉嫌为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因货主不在现场,寄件人电话保密,无法联系。11时26分电话请示我局分管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
1.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已满,无人前来我局办理认领和接受调查处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现决定对该批卷烟作出如下处理: 本案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双中支)2条、中华(细支)1条、南京(雨花石)3条、云烟(紫)13条、利群(新版)2条、南京(炫赫门)4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牡丹(蓝中支)2条择日集中公开统一销毁处理。(中华(双中支)2条、中华(细支)1条、南京(雨花石)3条、云烟(紫)13条、利群(新版)2条、南京(炫赫门)4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牡丹(蓝中支)2条,鉴定时已损耗8条)。 |
2026年7月3日 |
凤县烟草专卖局 |
陕公网安备 61033002000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