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12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宝政办函〔2026〕1号),现对2025年凤县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凤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删除县公安局主管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删除县公安局主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将县生态环境局主管实施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名称调整为“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删除县住建局主管的“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五、根据《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宝市住建发﹝2024﹞187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权限收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删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核准”实施机关调整为县住建局。
六、根据《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增加“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交通局主管实施;根据我市加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要求,增加县交通局主管实施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港口经营许可,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10个行政许可事项。
七、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 号),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机关调整为县应急管理局。
八、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县市监局主管的“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调整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九、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025〕37号),删除县市监局主管的“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十、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增加县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主管实施的“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宝政办函〔2026〕1号)》,删除县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主管的“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10月16日)》,将县文物局主管的“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名称调整为“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将“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名称调整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十三、根据《凤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划转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凤职转和营商办发〔2024〕4号),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实施机关调整为县交通局。
十四、根据《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凤政办函〔2025〕35号),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批准”实施机关调整为县住建局;“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实施机关调整为县交通局;“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实施机关调整为县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施机关调整为县卫健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机关调整为县应急管理局。
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此前我县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7日
陕公网安备 61033002000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