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市民中心B座一楼政务大厅15、16号窗口,联系方式:0917-4806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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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 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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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孙建成 |
房屋 |
凤县双石铺镇滨江东路邮政局住宅楼1幢二单元301号 |
凤县房权证双石铺镇字第3804号 |
孙婷 孙芳 |
陕公网安备 61033002000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