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市民中心B座一楼政务大厅16、17号窗口,联系方式: 0917-4806052。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刘素兰 |
房屋 |
凤县双石铺镇凤中路惠民新村4幢1单元404号 |
凤县房权证双石铺镇字第3965号 |
王思琦 |
登记机构:(印章):凤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