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刘某某生产经营的包谷酒(56°)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12月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样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随后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包谷酒是当事人于2022年8月生产的,共生产150公斤,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日,上述包谷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包谷酒生产成本为每公斤32元,零售价每公斤40元,货值60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经检验酒精度不合格包谷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下列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处以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1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接受处罚结果并积极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典型意义:
对当事人刘某某生产经营经检验酒精度不合格的包谷酒行为到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经检验酒精度不合格包谷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经检验酒精度不合格包谷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认为包谷酒是供人饮用的食品,包谷酒酒精度抽检不合格,即酒精度实测值与产品标签标示值不符合执行标准规定的允许差范围,应定性为标签虚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同时,经查询2022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公众(季行)留言询问:“食品安全抽检(白酒)结果显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需处罚吗?如果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或者其他法?”2022年7月5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答复如下:“上述检验结果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经检验酒精度不合格包谷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处罚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