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3号)和《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凤政办发〔2021〕10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凤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附件
凤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
序号 |
政务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实施区域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
凤县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2 |
行政许可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资产有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凤县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3 |
遗嘱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凤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 |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
凤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
凤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