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我县养犬重点管理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下列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凤县县城建成区,即:双石铺镇新建路社区、新民街社区、杨家坪社区所辖区域。东至西庄汽车站、西至凤县火车站、南至汉中路公路段门口、北至月亮湾。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规定,依照《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告施行后,县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县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县公安局咨询电话:0917—4810511
凤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