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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07-21 08:26 信息来源: 凤县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我县养犬重点管理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下列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凤县县城建成区,即:双石铺镇新建路社区、新民街社区、杨家坪社区所辖区域。东至西庄汽车站、西至凤县火车站、南至汉中路公路段门口、北至月亮湾。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规定,依照《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告施行后,县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县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县公安局咨询电话:0917—4810511

 

 

                                  凤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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