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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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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平木镇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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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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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法规 |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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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加油站、商店、饭店、施工单位、辖区内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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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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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 |
小饭馆、饭店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明确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及其职责和相关待遇,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指导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并配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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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2.“实施依据”须明确依据的条款项目的具体内容。 | ||||||
陕公网安备 61033002000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