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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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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凤县烟草专卖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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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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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法规 |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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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烟叶收购的检查 |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收购单位、烟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九条、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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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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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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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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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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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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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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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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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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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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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 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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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烟草专卖品的产品质量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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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管理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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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业务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列》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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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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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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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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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管理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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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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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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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 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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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拍卖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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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以自助售卖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检查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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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经营者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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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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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设立外商投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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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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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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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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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电子烟的产品质量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 年第1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二、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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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电子烟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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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前置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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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产 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活动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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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关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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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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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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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购销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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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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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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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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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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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经营者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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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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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持证主体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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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进货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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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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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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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以自助售卖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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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超限量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通告2022 年第1号)《关于电子烟产品、 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限量携带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2022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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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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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管理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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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第五十一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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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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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2.“实施依据”须明确依据的条款项目的具体内容。 | ||||||
陕公网安备 61033002000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