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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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凤县唐藏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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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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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法规 |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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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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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防安全检查 |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陕西省消防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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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辖区乡村旅游经营者 |
《陕西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九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开设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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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明确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及其职责和相关待遇,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指导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并配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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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网安备 61033002000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