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双石铺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9-02 15:15 信息来源: 凤县司法局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填报单位:凤县双石铺镇人民政府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备注
法律 法规 规章
1 对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2024年1月修正)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
联合检查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完成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联合检查后,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联合检查报告。
因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城市建设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应当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方随时安排联合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之间以及街道办事处之间行政管辖范围分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 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检查 镇辖村委会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
(一)督促检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二)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三)指导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活动;(四)开展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工作;(五)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3 对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镇辖抗旱工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抗旱工程设施管理主体和责任,对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抗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对所管理的工程进行定期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4 消防安全检查 镇辖各类场所消防领域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陕西省消防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5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镇辖各类地质灾害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6 防汛检查 镇辖区防汛安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2011年1月修订)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六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领导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地(市)、县(市、区)和有防汛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都应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领导辖区的防汛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组织防汛安全检查和汛前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山洪、滑坡、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落实监测人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汛前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对防汛准备、防洪设施和行洪安全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主要江河堤防、危房校舍、滑坡地段、河道行洪障碍、病险水库、气象、水文测报设施、通讯设施、防汛物料以及各项防汛预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提出治理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


7 土地日常巡查 镇辖土地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十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并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或者方式加强土地违法行为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土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

8 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镇辖旅游经营者

《陕西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九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开设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9 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草原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镇辖生产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11 对封山禁牧的监督检查 镇辖封山区域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封山禁牧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封山禁牧工作,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12 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 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明确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及其职责和相关待遇,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指导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并配合处理。

13 对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 镇辖文物保护区域

《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11年2月修订)
第四条 市、县、区、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严格检查。

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2.“实施依据”须明确依据的条款项目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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