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9-01 16:26 信息来源: 凤县司法局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填报单位: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备注









法律

法规

规章


1

计量工作监督检查

计量器具经营和使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2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3

工业产品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5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的经营单位和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经营单位和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7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抽查

强制性认证产品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8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生产企业及个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六条: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和文化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版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科技、工业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版权、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以下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9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承担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0

价格监督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11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本辖区经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行政监督检查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13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行政监督检查

辖区粮食市场经营主体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14

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抽查

本辖区所有经营主体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15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16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管

直销经营主体



《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17

对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

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18

经营异常名录

辖区内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19

广告经营行为的监管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20

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1

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3

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相关工作。



24

药品抽查检验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25

化妆品抽样检验

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26

疫苗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7

对食品生产经营(含保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8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9

食品抽样检验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3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抽检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2.“实施依据”须明确依据的条款项目的具体内容。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