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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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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凤县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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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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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法规 |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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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
全县已划定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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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调查 |
全县土地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六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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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管理和监督检查 |
全县土地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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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涉矿企业及勘察单位 |
《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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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全县各镇村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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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2.“实施依据”须明确依据的条款项目的具体内容。 | ||||||
陕公网安备 61033002000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