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 2025-11-17 14:55 信息来源: 凤县司法局

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和上限

填报单位:凤县烟草专卖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联合部门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2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

现场检查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3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主体

现场检查


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1次;

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2次;

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4次;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6次。



4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自上一年度以来未因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被行政处罚、未因违反电子烟监管政策被行政处理的,4次;

自上一年度以来因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被行政处罚的,或因违反电子烟监管政策被行政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谈话、责令整改、中止平台交易资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续(换证)核准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6次;

产品质量检查6次。



5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

现场检查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6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主体

现场检查


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1次;

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2次;

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4次;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6次。



对各类检查对象,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方式发现的涉烟违法违规线索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

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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