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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和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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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凤县烟草专卖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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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
联合部门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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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是 |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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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 |
现场检查 |
是 |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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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主体 |
现场检查 |
是 |
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1次; 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2次; 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4次;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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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是 |
自上一年度以来未因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被行政处罚、未因违反电子烟监管政策被 行政处理的,4次; 自上一年度以来因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被行政处罚的,或因违反电子烟监管政策被行政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谈话、责令整改、中止平台交易资格等)的,或最近一次 延续(换证)核准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6次; 产品质量检查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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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 |
现场检查 |
是 |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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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持证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主体 |
现场检查 |
是 |
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1次; 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2次; 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4次;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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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检查对象,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方式发现的涉烟违法违规线索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 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 | ||||||||
陕公网安备 61033002000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