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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 填报单位:凤县留凤关镇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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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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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安全检查 |
辖区企业 |
企业是否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是否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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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汛检查 |
辖区企业 |
重点检查企业相关的江河堤防、危房校舍、滑坡地段、河道行洪障碍、病险水库、气象、水文测报设施、通讯设施、防汛物料以及各项防汛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2011年1月修订) 第十五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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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辖区企业 |
①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③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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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 | |||||
陕公网安备 61033002000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