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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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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凤县坪坎镇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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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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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坪坎镇域内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具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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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镇政府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开展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对违反上述检查内容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进行法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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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坪坎镇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在禁烟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医院、影剧院、候车室、港口、机场、教室、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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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镇政府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开展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对违反上述检查内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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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网安备 61033002000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