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9-01 16:28 信息来源: 凤县司法局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填报单位: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备注













1

计量工作监督检查

计量器具经营和使用单位

(一)进入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查验计量器具,向有关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计量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

(一)进入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查验相关仪器设备,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工业产品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经营单位

(一)进入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查验相关产品及有关资料,向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一)进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生产许可有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查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现场了解产品生产相关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提出纠正意见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的经营单位和企业

(一)进入商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验商标授权等相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调取权利人鉴定意见。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经营单位和企业

(一)进入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商标及授权资料,查验地标用标实际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抽查

强制性认证产品经营单位

(一)进入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强制性认证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生产企业及个体

(一)对生产企业及个体专利申请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调阅有关专利及授权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

价格监督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11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本辖区经营主体

(一)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及时调查处理。



12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行政监督检查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3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行政监督检查

辖区粮食市场经营主体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4

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抽查

本辖区所有经营主体

(一)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二)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15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16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管

直销经营主体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17

对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

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18

经营异常名录

辖区内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

(一)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9

广告经营行为的监管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0

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1

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二)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三)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2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23

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一)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

(二)未列入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品种,且产品安全风险较高的;

(三)列入上一年抽查检验计划但实际未抽到的;

(四)既往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的;

(五)日常监管、不良事件监测等发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

(六)其他监管需要的。



24

药品抽查检验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5

化妆品抽样检验

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26

疫苗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二)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27

对食品生产经营(含保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8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9

食品抽样检验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30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抽检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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