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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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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凤县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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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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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税务机关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及安排,合理确定检查对象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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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
税务机关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及安排,合理确定检查对象 |
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
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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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税务机关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及安排,合理确定检查对象 |
检查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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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
税务机关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及安排,合理确定检查对象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
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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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税务机关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及安排,合理确定检查对象 |
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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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
税务机关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及安排,合理确定检查对象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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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 | |||||
陕公网安备 61033002000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