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日期: 2025-04-23 18:25 信息来源: 凤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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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备注
1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商场(超市)、宾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企业 检查内容:
1.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2.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情况。3.卫生管理档案建立情况。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6.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7.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检查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 对学校、托幼机构的监督检查 学校、托幼机构 学校饮用水卫生质量及安全、卫生室设置、传染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传染病报告、师生晨午检、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等,以及托幼机构师生晨午检、儿童健康检查、预防接种查验、卫生消毒、健康教育等卫生保健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

3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检查内容: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检查;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检查;对供水单位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检查;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检查;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检查;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检查
检查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检查内容: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检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检查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二)项
5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消毒服务机构 检查内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是否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检查标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6 对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类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的场所 检查内容: (一)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7 对生物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检查内容:(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六章
8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检查内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9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 检查内容: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检查标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0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检查内容:(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检查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1 对医师、护士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检查内容:医师、护士执业活动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
12 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督 医疗机构 检查内容:医疗广告的审查
检查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3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行政检查 医疗美容服务机构 检查内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检查标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14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检查内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 检查标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15 放射诊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审查 放射诊疗场所 检查内容: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16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企业 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情况、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直接接触情况、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职业卫生管理资料、培训资料、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资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17 对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检查内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职业病诊断工作开展情况、质量控制和培训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8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检查内容: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 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
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 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标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19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场所、企业 检查内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患者和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检查标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 用人单位执行有关
职业病防治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的情况监督检查
企业 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
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检查标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 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 落实及公布情况;
(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 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五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 六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  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
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 八)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1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
物品作业及职业中
毒危害检测、评价
活动监督检查
企业 检查内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
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
检查标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
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

22 放射性同位素、射
线装置的安全和防
护工作监督检查
放射工作单位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监督检查 检查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
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
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
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23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 医疗机构 检查内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4 对中医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医药服务机构 检查内容:医疗机构资质证照管理情况、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中医医疗广告、病历资料填写、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理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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