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卫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标准
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
辖区内积极开展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性的体育锻炼需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进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倡导居民维持健康体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
健康村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乡村健康治理水平,有效控制村居健康危险因素,减少农村常见健康危害,提升村民健康素养,全面改善健康状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健康村作为“健康细胞”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的重要抓手之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健康村建设按照属地管理、自愿参与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健康村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指导、部门协作、社会支持、村民参与”通过建设健康环境、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文化等,满足村民健康需求,实现乡村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行政村。
第二章 建设健康环境
第六条 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建设,村域生态环境优美,村容村貌整洁,各项服务健全,乡土文化繁荣,村民和谐幸福。
第七条 完善村域道路、环卫、电力、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实现硬化、绿化、亮化、美化、净化。北方地区积极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积极开展老年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或改造,鼓励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第八条 村庄院落环境干净整洁,农户房前屋后和村巷道无柴草杂物、积存垃圾和塑料袋等白色垃圾,河岸、沿村公路、村内道路沿线等无散落垃圾,铁路沿线垃圾有效管控。村内河塘沟渠等水体没有“黑臭”现象,堤坡整洁且无乱搭乱建。
第九条 实现自来水全普及,保障饮水安全。村内饮用水源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保护区内无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无有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十条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村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积极推行明厨亮灶,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和销售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第十一条 建立生活垃圾收集管理制度,垃圾箱筒布局合理、数量足够、有门有盖、周围清洁,生活垃圾清运及时,无焚烧垃圾现象,鼓励推行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二条 建设覆盖全村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或户用污水处理设施,鼓励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居民普遍使用卫生厕所,500户以上村庄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公共区域无人畜粪便暴露。倡导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病媒生物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第十四条 村庄声环境良好,无固定噪声源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或得到有效治理。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中使用环境友好型肥料、高效低风险农药,无使用违禁农药现象。有收集农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的规定和场所。病死畜禽按规定处置,无随意丢弃现象。完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严格环境监管,减少恶臭污染,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无秸秆焚烧现象。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在易发生溺水、跌落、触电等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三章 优化健康服务
第十七条 村内有标准化的卫生室,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鼓励设立村健康自助检测点或建设健康小屋。
第十八条 提供分众化、个性化健康教育服务,开展健康科普活动,提高村民健康素养,引导村民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鼓励组建村民健康自我管理组织。鼓励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入户指导服务,提高村民科学育儿能力。
第十九条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乡村防控机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配合做好寄生虫病和地方病等综合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 关注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残疾失能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采取多种形式为老人和儿童提供日间照料服务,村医或其他医务人员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等服务,推进农村互助性养老。
第二十一条 依托相关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为村民提供心理咨询、矛盾调解等服务。
第四章 倡导健康文化
第二十二条 将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等理念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激发村民健康意识和维护健康的主动性。
第二十三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带头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遵守控烟规定。
第二十四条 推进健康家庭建设,引导村民牢固树立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组织村民积极参加“健康达人”评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倡导无烟文化。村内所有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在村内公共场所及村民集中区域有明显的控烟标识,村内无烟草广告和促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第二十六条 倡导全民健身文化。村内设立公共健身设施,发挥农村文体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全民健身志愿者作用,组织开展简便易行的群众性健身活动及民族、民俗、民间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传承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引导群众正确使用中医药维护自身健康。
第二十八条 倡导绿色环保文化。引导村民节约能源,采取步行、自行车等低碳出行方式,减少使用塑料制品、过度包装产品和一次性用品。避免高噪声行为干扰他人。
第二十九条 倡导健康消费理念,不购买、不消费假冒伪劣食品。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
第三十条 倡导文明乡风。提倡文明婚育和安全性行为,鼓励村民及家庭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等公益活动。村内无赌博、吸毒、酗酒、卖淫嫖娼等现象和重大社会治安问题。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将健康村建设纳入村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健康村建设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居民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明确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制订健康村建设工作计划,并定期对建设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将健康村建设与乡村治理融合推进,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充分发挥村组干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家庭医生团队等的作用,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和村民等积极参与健康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