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市建成区之外的乡镇)的地方。标准中未作说明的均指建成区。
【标准释义】
国家卫生乡镇申报范围为县(市)建成区之外的乡镇。标准内明确为“辖区内”的条目指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未作说明的指建成区范围内。建成区是指市政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建设地段。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标准原文】
(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乡镇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目标管理,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标准释义】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乡镇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中应有爱国卫生或卫生乡镇创建的内容,并列入目标管理。政府制定相关文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爱国卫生工作。有创建或巩固卫生乡镇的工作方案,建立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检查考评与奖惩等制度。
2.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担任国家卫生乡镇创建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人,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乡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标准原文】
(二)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有承担爱卫会工作的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
【标准释义】
3.乡镇政府应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爱卫会应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4.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配备与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相适应,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且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5.驻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明确专兼职人员,组织开展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标准原文】
(三)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卫生村、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标准释义】
6.乡镇政府应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年度计划,计划注重可实施性,包括预期目标、工作内容、具体措施、成效评估等。并认真做好工作部署、检查、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7.积极组织开展卫生村、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
8.广泛开展如爱国卫生月、世界无烟日、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等爱国卫生活动,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多措并举支持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9.营造浓厚的创建或巩固卫生乡镇宣传氛围,群众知晓度高。乡镇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乡镇标识。
【标准原文】
(四)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地方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设施。
【标准释义】
10.乡镇政府制定出台涉及民生的重大政策、规划和实施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健康影响,推动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地方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
11.乡镇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中按照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组织层级,科学划分单元,合理配置各类应急服务设施,落实差异化、精准化的应急管控措施。
【标准原文】
(五)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
【标准释义】
12.充分利用来电、来信、12345热线和网络新媒体等,畅通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渠道,积极采纳群众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每一起受理的建议和投诉,严格执行办理时限和反馈时限,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13.由第三方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活动,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群众对本地区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标准原文】
(六)辖区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资源库、相关媒体和乡镇卫生院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科普专业资源,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的知识和方法。车站、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积极开展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大力推进健康乡镇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标准释义】
14.建立健全覆盖村(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健康教育网络,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活动,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关于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指导意见》]
15.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针对患者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服务,开发特色健康科普材料,定期面向患者举办针对性强的健康知识讲座,医务人员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并在诊疗过程中主动提供健康指导。
16.学校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把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保健教师、健康教育教师、体育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重要内容。
17.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健康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加强无烟机关建设,改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卫生环境,完善体育锻炼设施。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符合单位特点的健身和竞赛活动,定期组织职工体检。
18.村(社区)要以家庭为对象,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活动,提高家庭成员健康意识,倡导家庭健康生活方式。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发挥志愿者作用,注重培育和发展根植于民间的、自下而上的健康促进力。
19.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方法。[参考文件:《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
20.车站、广场和公园等人群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展板和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文明水平。
21.加快推进健康乡镇和健康细胞建设,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等工作,不断提高建设工作覆盖率。[参考文件:《健康村等健康细胞和健康乡镇、健康县区建设规范(试行)》《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
22.健康乡镇建设是通过建设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文化等措施,不断提升乡镇健康治理水平,有效控制健康危险因素,减少辖区常见健康危害,提升群众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改善健康状况,实现乡镇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
23.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建设是健康细胞建设的主要内容。通过建设健康环境、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文化等措施,有效控制健康危险因素,减少健康危害,提升群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实现环境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
24.加强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建设,为公众提供方便可及的活动场所。[参考文件:《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2019年修订)》]
25.各乡镇要针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减盐、减油、减糖行动以餐饮从业人员、儿童青少年、家庭主厨为主,健康口腔行动以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为主,健康体重行动以职业人群和儿童青少年为主,健康骨骼行动以中青年和老年人为主。要传播核心信息,提高群众对少盐少油低糖饮食与健康关系认知,帮助群众掌握口腔健康知识与保健技能,倡导科学运动、维持能量平衡、保持健康体重的生活理念,增强群众对骨质疏松的警惕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参考文件:《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方案(2017—2025年)》《关于持续推进“三减三健”专项行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标准原文】
(七)社区、村建有健身场地设施,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倡导居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维持健康体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标准释义】
26.每个村(社区)应设置一种及以上能够满足青少年和老年人等各类人群
需要、可免费使用的健身场地设施,包括球类运动场地、健身步道、室外健身器材、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等。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达到100%。
27.新建居住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参考文件:《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
28.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坚持线上线下结合、传统新兴并举,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引导居民提高身体活动意识,培养运动习惯。了解和掌握全民健身、身体活动相关知识,将身体活动融入到日常生活中,掌握运动技能,少静多动,减少久坐,保持健康体重。
29.乡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8.5%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频度3次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
30.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广泛开展广播体操运动,形成自觉锻炼、主动健身、追求健康的良好社会风尚。
【标准原文】
(八)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
【标准释义】
31.高度重视控烟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烟草(含传统卷烟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下同)危害和控烟技能宣传,增强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提高公众保护自己免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的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及学校、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把烟草控制作为重点宣传内容。[参考文件:《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
32.辖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1)烟草广告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
(2)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的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电子烟管理办法》]
33.推动全面建成无烟党政机关,鼓励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无烟环境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在控烟工作中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吸烟,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参考文件:《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无烟党政机关建设的通知》]
34.辖区内积极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主动传播健康知识和技能,劝导、帮助患者戒烟,不在工作时间吸烟,不在医院室内吸烟,不着工作服吸烟。[参考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
35.辖区内积极开展无烟学校建设。教师要做学生控烟的表率,不在学校吸烟,不当着学生的面吸烟。学校周边100米禁止售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参考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36.积极开展无烟家庭建设,广泛宣传保护家人免受烟草危害。
37.认真执行所在省、市、县控烟法规规定,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
(1)室内场所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50%以上的所有空间,不论该顶部、围挡、墙壁使用了何种物料,也不论该结构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这类区域都定义为“室内场所”。
(2)公共场所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
(3)工作场所指工作人员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包括:进行工作的场所,如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等;还包括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使用的附属或关联场所,如走廊、升降梯、楼梯间、大厅、联合设施、咖啡厅、洗手间、休息室、餐厅、车辆等。
(4)公共交通工具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缆车轿厢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
38.辖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及主要入口处,公共交通工具内张贴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提示语。禁止吸烟标识张贴正确、规范(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和字样、监督举报电话、健康危害警示语以及部门落款等)。
三、市容环境卫生
【标准原文】
(九)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标准释义】
39.建立乡镇容貌和环境管理制度,结合爱国卫生活动开展乡镇容貌和环境整治,确保乡镇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参考标准:《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
40.道路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交通护栏、隔离墩经常清洗、维护,井(箱)盖、雨箅等无松动、无缺损、无堵塞。[参考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
41.照明设施规范完善、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运行正常,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达到100%。
42.果皮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配置齐全、整洁美观,定期更新维护,按照当地垃圾分类要求统一、规范分类标志。[参考标准:《环境卫生设置标准》(CJJ 27—2012)]
43.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道路、公共场所无违规占道经营、占用绿地经营,经批准设置的路边便民餐点、早(夜)市等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有序经营,经营结束后场地无垃圾、油污,经营设施摆放整齐。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形整洁完好,遮阳帐篷、空调外机、广告店招等规范有序。
44.加强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及其他易涝点治理,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参考文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45.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建立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范围和要求,及时进行保洁,有条件路段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降雪及时清除。
(2)合理配置清扫保洁人员和机械设备,积极推行机械化作业,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街巷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46.及时清除河道、湖泊等水面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岸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收集处理符合要求。
47.建筑工地围墙、围栏整洁完好,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主要道路硬化处理、定期清扫洒水,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无扬尘、噪声污染。生活区、办公区卫生防疫及临时设施管理有序,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48.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容貌整洁、标志齐全、密闭运输,无带泥上路现象。
【标准原文】
(十)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
【标准释义】
49.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符合乡镇管理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不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参考标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1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标准原文】
(十一)提高绿化覆盖率和公园绿地面积,强化绿地管理。
【标准释义】
50.绿化建设纳入乡镇相关规划,明确绿化发展目标和绿化覆盖率、公园绿地面积等规划指标。[参考标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 51346—2019)]
51.绿化定期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环境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等。[参考标准:《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2018)
52.行道树整齐美观,不妨碍车、人通行,不碰架空线。无违章侵占绿地现象,无在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等现象。
【标准原文】
(十二)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
【标准释义】
53.垃圾收集点、废物箱、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置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市容观膽。重点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设置垃圾收集点、废物箱、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54.结合实际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有稳固的场房,不露天堆放,并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标识。[参考标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 37515—2019)]
55.生活垃圾开展分类收集、转运,收集实行容器化,做到容器整洁、封闭完好、摆放整齐、日产日清,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运输使用专用分类密闭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运输结束后及时清洗干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56.环卫设施的臭气控制及其他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参考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除臭技术标准》(CJJ 274—2018)]
57.粪便收集运输要求。
(1)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它处理设施。严禁粪便、粪污水直排,化粪池、贮粪池、粪箱等设置规范,运行安全。
(2)配备专业粪便清掏和运输车辆,采用全密闭车辆,不得跑冒滴漏,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运输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船舶运输粪便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58.落实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相关要求,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
【标准原文】
(十三)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标准释义】
59.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1)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2)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简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装置,合理布局村(社区)、商业和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等设施设备。
(3)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配齐分类运输车辆(船舶)。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收运系统,减少装车运输“抛洒滴漏”。
(4)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60.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促进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鼓励引导住宿、餐饮等服务性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等。
61.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鼓励乡镇与县共享或建设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厨余(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标准原文】
(十四)积极推进厕所革命,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干净整洁。主次干道、车站、医疗机构、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
【标准释义】
62.全面推行卫生厕所改造,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高,达到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63.公厕布局合理、数量充足,有日常保洁责任制度,采光、通风、供排水、标识等符合要求,日常管理基本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即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参考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64.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要求。
(1)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乡镇下水道管网覆盖率>70%。
(2)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安全、污染物排放及污泥处理符合相关标准,污水处理能力全覆盖,全面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参考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标准原文】
(十五)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应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
【标准释义】
65.农产品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规范,探索推动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参考文件及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21720—2008)、《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19575—2004)]
(1)功能分区要求。划行归市、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分区标志清晰,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批发市场严格划分交易区、仓储区和综合服务区,禁止住宿、交易和仓储不分现象。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
(2)硬件设施要求。市场规范配置摊位或商品柜台,直接入口食品有清洁、卫生外罩或覆盖物。鲜活水产品交易配备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桶等。
(3)食品安全要求。严格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严禁票证不全、来源不明的食品入市,过期、变质食品及时清理。
(4)环境卫生要求。落实清扫保洁制度,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内外整洁,无垃圾、杂物和污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日产日清。
(5)市场消杀要求。建立健全卫生、消毒等管理制度和市场定期休市制度,休市期间组织市场进行全面彻底清洗、消毒。
(6)加强活禽销售市场监管。依法规范活禽销售市场和活禽经营区域设置、管理,推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市场内活禽销售区域相对独立,排风、供排水、消毒和宰杀加工等设施设备齐全,实行定期休市并在休市期间全面清洗、消毒。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废弃物密闭存放、无害化处理。[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66.临时便民市场设置规范合理、管理规范、定时定点开放,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落实清扫保洁制度,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加强流动商贩管理,食品摊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7.农产品市场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参考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
【标准原文】
(十六)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无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
【标准释义】
68.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符合相关规定,从事饲养符合国家要求的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69.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无养殖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养殖的禁食野生动物现象,规范管理允许养殖禁食的野生动物。[参考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
70.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对动物规范实施免疫接种,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参考标准:《动物饲养场防疫准则》(GB/T 39915—2021)]
71.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参考标准:《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
72.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动物交易市场开办者及市场销售者禁止非法买卖和宰杀或代人宰杀野生动物。城区内无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广告,无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广告或者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无非法交易、宰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现象。
【标准原文】
(十七)社区、村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标准释义】
73.结合地方特点制订切合实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卫生状况良好。
74.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设置规范,定期保洁和维护。垃圾及时清运、密闭收集清运,路面、绿地、院落等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违章建筑。公共厕所清洁卫生,无蝇无蛆,基本无异臭味。
75.推行垃圾分类。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宣传员、指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分类收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垃圾容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清晰,方便居民投放垃圾。生活垃圾密闭存放、及时清运。
76.道路硬化平坦,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垃圾、乱倒污水,居民楼道整洁、无乱堆杂物。路面、绿地、院落等外部环境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
77.公共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现象。架设管线整齐规范,不乱拉乱设。宠物、家禽家畜和信鸽等饲养规范,不得污染环境。
【标准原文】
(十八)镇辖村建有配套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充足的垃圾收集站(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公共厕所等设施,卫生清扫保洁及时,日常管理规范,垃圾及时清运,普及卫生户厕;道路硬化平整,主要道路配备路灯;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标准释义】
78.镇(乡)辖村按照相关标准,结合爱国卫生工作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活动,促进环境提升。[参考标准:《村庄整治技术标准》(GB/T 50445—2019)]
79.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果皮箱、垃圾收集站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设备完善,运行正常。全面普及卫生厕所,居住环境清洁卫生。
80.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规范。制定卫生保洁制度,有清扫保洁队伍和专业人员管理。道路做到每天清扫,专人保洁,日常管理规范,主要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和路面废弃物控制达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规范。[参考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GB/T 51435—2021)]
81.道路硬化平坦,无坑洼、积水及泥士裸露。主要道路路灯配备完善,运行正常。
82.停车规范有序,基本消除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标准原文】
(十九)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无露天堆放的彩钢瓦、塑料薄膜、防尘网等轻飘物品,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
【标准释义】
83.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管理和整治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分工明确。以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防尘网、广告牌等轻质物体为重点,定期开展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依法严厉查处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堆放垃圾渣土等违法行为,确保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无安全隐患。
84.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管控,防尘网、塑料薄膜、彩钢瓦、简易房等轻硬质建(构)筑物安装牢固,无违法、废弃、破损严重的经营、办公、居住等轻硬质建(构)筑物。
四、生态环境
【标准原文】
(二十)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无烟囱排黑烟、乱排污水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场,无黑臭水体。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
【标准释义】
85.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因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除外),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参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执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6.乡镇政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各类污染源废气排放满足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产和生活中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名录》规定的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烟囱烟气经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无排放黑烟现象。
87.秸秆禁烧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88.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参考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吸油烟机》(HJ 1059—2019)、《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89.污水按照要求进行收集处理,无乱排污水现象。
90.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划分合理,监测符合要求,水质达到功能区类别要求。
(1)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并经政府按权限批准实施。
(2)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及方案的要求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频次符合要求,城区内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的水质达到相应功能水质的要求。
(3)未划定水环境功能的水体水质不低于五类,无黑臭现象。[参考文件:《“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
【标准原文】
(二十一)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
【标准释义】
91.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
92.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通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种类型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详见下表(表2)。[参考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表2环境噪声限值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昼间(分贝) |
夜间(分贝) | |
0类 |
50 |
40 |
1类 |
55 |
45 |
2类 |
60 |
50 |
3类 4类 |
65 |
55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93.乡村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可参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开展监测。
【标准原文】
(二十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
【标准释义】
94.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1)按照相关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跨省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级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地方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各类标志符合要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无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参考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
(3)建立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
(4)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提高饮用水水源水量保障水平。
9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符合国家要求,扣除环境本底影响后,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点位、项目、频次符合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及方案的要求。
(2)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达到Ⅱ类水质,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达到Ⅲ类水质地下水源达到III类水质。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则按多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评价达标情况。[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96.辖区内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主要控制断面(考核断面和管理断面)生态流量达到国家保障目标要求。[参考文件:《全国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工作方案》]
【标准原文】
(二十三)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标准释义】
97.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有专人或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进行消杀、转运、处置。[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98.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参考文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99.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求:
(1)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未发生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内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技术人员要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100.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达到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带有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参考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五、重点场所卫生
【标准原文】
(二十四)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标准释义】
10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2)根据经营特点制定落实相应的卫生操作规程,明确环境清扫保洁、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物品采购储存、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3)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4)制定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传染病流行和危害健康事故时,应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5)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感染症状时,应脱离工作岗位,排除传染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102.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1)卫生相关产品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
(2)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记录齐全。公共用品用具的配备数量满足经营需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卫生间保持清洁无异味。
(4)卫生清扫工具、工作车的配备与管理使用能够满足工作需求,避免交叉污染。
(5)保持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组的滤网和散流罩定期保洁,不得有积尘。
(7)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和沐浴用水卫生管理和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8)清洗消毒间、清洁物品储藏间、公共卫生间、烫染发间、洗衣房等功能房间宜设置固定标牌,明确房间用途。
10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1)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相应的培训、考核资料和记录。在岗从业人员每2年复训一次。
(3)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标准原文】
(二十五)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标准释义】
104.小浴室基本要求。
(1)洗浴场所不宜设在地下室,沐浴区、更衣室、清洗消毒间、暖通空调、给排水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要求。
(2)有“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沐浴”警示性标志。
(3)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淋浴间内不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放液化石油气瓶,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4)池浴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循环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营业期间每日补充足量新水。
105.小美容美发店基本要求。
(1)美容美发区、清洗消毒间(区)、暖通空调、排水、电气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要求。
(2)设有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独立存放,标示“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字样。
(3)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燃烧产生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
106.小歌舞厅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及管理相关要求。
107.小旅店基本要求。
(1)床单、枕套、被套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床罩、枕芯、床垫等用品定期更换清洗,保持整洁。
(2)客房卫生间设置洗漱、淋浴、水冲式便器等卫生洁具,使用专用清扫工具对相应的洁具进行清扫,对洁具表面进行消毒。
(3)客房无卫生间的设置公共盥洗室、公共浴室,每床位配备一套脸盆、脚盆。
(4)公共浴室设置符合小浴室基本要求。
【标准原文】
(二十六)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达标,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
【标准释义】
108.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参考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中小学校采暖教室微小气候卫生要求》(GB/T 17225—2017)、《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要求》(GB/T 17226—2017)、《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 3976—2014)、《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GB 28231—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201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含强制性条文)、《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109.学校按照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1)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2)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3)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校比例达到70%以上。[参考标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110.每所中小学校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学校社会工作者。[参考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111.学校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包括:传染病疫情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等制度。学校应严格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参考标准:《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 28932—2012)]
【标准原文】
(二十七)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充足。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标。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标准释义】
112.在基本保障小学1-2年级每周4节体育课,小学3年级以上至初中每周3节体育课,高中每周2节体育课的基础上,鼓励中小学各学段根据学校实际适当增加每周体育课时,义务教育阶段可每天1节体育课,高中阶段可每周3节体育课以上。中小学校每学期应在体育与健康课程总课时中安排4个健康教育课时。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到100%。[参考文件:《〈体育与健康〉教学改革指导纲要(试行)》]
113.中小学校组织全体学生每天上下午各做1次眼保健操,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到100%。
114.辖区内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和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总体近视率力争在上一年基础上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参考文件:《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
115.以2002—2017年超重率和肥胖率年均增幅为基线,高流行地区的乡村,儿童青少年超重率和肥胖率年均增幅在基线基础上下降80%,中流行地区的乡村,儿童青少年超重率和肥胖率年均增幅在基线基础上下降70%,低流行地区的乡村,儿童青少年超重率和肥胖率年均增幅在基线基础上下降60%。如所在省份制定并发布相关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其中设立的规划目标高于上述目标值,则满足省级规划目标值。三个流行水平区分别为:
(1)高流行水平地区:陕西、北京、吉林、天津、山西、上海、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北。
(2)中流行水平地区:湖南、甘肃、浙江、福建、新疆、湖北、安徽、宁夏、河南、江西、重庆。
(3)低流行水平地区:广西、海南、云南、青海、广东、西藏、贵州、四川。[参考文件:《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实施方案》]
116.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标准原文】
(二十八)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标准释义】
117.职业病目录指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
118.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对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如实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申报率>90%。[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19.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其鉴定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参考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
120.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事件。
【标准原文】
(二十九)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标准释义】
121.商场、超市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卫生学检测,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要求,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及时更新。[参考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标准原文】
(三十)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
【标准释义】
122.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
123.健全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掌握食品
安全和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和处理措施。发生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并按流程进行处置。
【标准原文】
(三十一)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
【标准释义】
12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加强对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参考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
(1)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求。
外部环境清洁,不选择对食品有污染风险,以及有可导致虫害大量孳生的场所。布局及工艺流程合理,能有效防止生食与熟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加工设备和设施满足生产工艺和经营规模需求。制售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上下水设施,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2)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要求。
依法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要求。食品贮存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生熟分开,并按照包装标识的条件存放。销售散装食品时,在货架(台)或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厂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容器存放,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
(3)食品摊贩要求。
对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和时间、限定品种经营。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与其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贮存设施设备。从合法正规渠道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依法依规落实进货查验要求。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或生熟混用。食品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佩戴口罩和发帽。
【标准原文】
(三十二)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标准释义】
125.积极鼓励明厨亮灶管理,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将厨房环境卫生、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过程,向社会公众展示。[参考文件:《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
126.对食品生产经营全面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相应频次监督检查。[参考文件:《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127.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128.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贮存在消毒柜或专用的保洁柜内备用。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单位,应向供货商索取其营业执照及检测合格报告,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参考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21)]
129.健全防鼠、防蝇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具体要求参照疾病防控和医疗卫生服务部分的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
【标准原文】
(三十三)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辖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标准释义】
130.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在餐饮服务就餐场所或餐桌上,张贴或摆放倡导“公勺公筷、光盘行动”的宣传画或提示卡,就餐场所设置“公勺、公筷”自取处,增加部分菜品的半份(或小份)的明码标价,准备打包用的餐盒及食品袋,主动引导消费者响应健康文明的就餐方式。
131.严格执行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各类动物及其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票制度。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等的监管,杜绝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标准原文】
(三十四)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等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饮用水水质达标率与当地县城接近或基本相当。
【标准释义】
132.集中式供水(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要求。
(1)取得卫生许可证,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饮用水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保证正常运转;定期对各类贮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3)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4)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5)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m范围内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m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生产区相同。
(6)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记录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或本地区标准执行,并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标准。[参考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7)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考核合格和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8)供水单位在购买或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应向生产企业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9)供水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33.二次供水单位要求。
(1)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急处置等符合卫生要求。
(2)饮用水箱或蓄水池要专用,无渗漏。
(3)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没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4)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大于80厘米,水箱有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设爬梯。
(5)水箱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
(6)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无毒无害,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
(7)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对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8)使用变频供水设备确保不对管网产生负压,否则应设置不承压水箱。
134.小区直饮水要求。
(1)使用的净水设备、输配水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参考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饮用水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
(2)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铭牌信息与卫生许可批件内容相符。设备的放置需应远离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卫生要求与管道直饮水相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对制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测,安排专门人员每天对制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根据制水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更换滤材、开展检测,并将消毒、更换滤材、检测结果、每天巡查等卫生相关信息以及卫生许可批件在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135.饮用水水质达标率与当地县城接近或基本相当。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标准原文】
(三十五)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诊室)、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
【标准释义】
136.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参考文件:《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137.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参考文件:《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发热门诊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标准原文】
(三十六)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多措并举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服务。
【标准释义】
138.辖区内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服务模式,统筹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加强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强化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39.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进一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儿童健康服务网络,增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多措并举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参考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
140.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持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养结合能力。[参考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标准原文】
(三十七)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加强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标准释义】
141.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将社会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辖区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重大事件发生时能及时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干预等心理疏导措施,处理急性应激反应,预防和减少极端行为、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
142.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等。[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143.定期开展面向公众的心肺复苏等急救知识和技术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和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急救知识和基本技能,促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全民普及,引导公众正确处理突发急救事件。
【标准原文】
(三十八)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标准释义】
144.加强医疗服务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落实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制度,依法严厉打击设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完善医疗机构的安全防范机制,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尚不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巡逻必到点)。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警务室(站)民警应当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检查、巡逻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参考文件:《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145.近3年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
14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的监管,推动工作落实。
147.辖区内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医疗机构内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中无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执业行为。
148.采供血机构无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行为。辖区内无组织他人卖血液、原料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单采血浆站无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等违法行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无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49.辖区内各种媒体及宣传场所(包括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均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无超出规定内容的其他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无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的宣传内容,无对医疗机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医资力量等作虚假宣传。无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包括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宣传中无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无以义诊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信息行为。打击虚假医药广告,惩处不实和牟利性误导宣传行为。
【标准原文】
(三十九)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
【标准释义】
150.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有效组织、动员、协调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病媒生物控制。建立居民虫情报告和防制咨询渠道,对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有记录、有落实、有反馈。[参考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城镇》(GB/T 27775—2011)]
151.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治理要求:
(1)河流、湖泊、沟渠、池塘、景观水体等大中型水体采取疏通、换水、养鱼等措施。
(2)瓶瓶罐罐、轮胎、竹筒、坑洼等各类小型积水,采取翻瓶倒罐、清除、遮盖、填平等手段。
(3)乡镇雨水道口,采取疏通的方式,避免形成长期积水,必要时可投放环境友好的杀蚊幼剂。
(4)垃圾中转站、垃圾桶、果皮箱等管理到位,垃圾及时清运,并定期对垃圾容器底部的陈旧性垃圾一清到底,避免蝇类孳生。楼栋垃圾通道封闭,厕所、垃圾运输车辆等管理良好。
152.建成区鼠、蚊、蝇、蟑螂密度控制在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的C级控制水平。实施防制时,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无证和私自混配的杀虫剂或杀鼠剂,做到科学、合理用药,无过度用药现象。根据病媒生物的危害情况,适时开展日常防制活动和自查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组织专项控制活动。[参考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 27770—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蚊虫》(GB/T 27771—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GB/T 27772—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GB/T 27773—2011)]
153.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方面要求。
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店、食品店、食品加工场所以及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食品点位等,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重点场所具体做到:
(1)门、窗:餐饮、食堂等门口安装防蝇帘或风幕机等设施,或使用旋转门、自动闭合门等,若使用纱门、纱窗,网纱密度≥16目。门缝隙<6mm,木门和门框的下端使用金属包被,高300mm。食品、粮食库房门口有挡鼠板,高600mm。门、窗无玻璃破损。
(2)箅子和地漏:厨房操作间下水道出水口有金属竖箅子(栏栅),或排水沟有横箅子,箅子缝隙<10mm,且无缺损,地漏加盖。
(3)管线孔洞:堵塞通向外环境的管线孔洞,没有堵死的孔洞,其缝隙≤6mm。
(4)排风扇:排风扇或通风口有金属网罩,网纱密度≥8目。
(5)灭蝇灯:食品加工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电击式灭蝇灯不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区及就餐桌的上方。
(6)防蝇柜(罩):农贸市场、超市(人流较大的场所)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点位,加装防蝇柜(防蝇罩)或使用冷藏柜,不得暴露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