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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引客入凤”旅游奖励办法正式发布!

发布日期: 2024-05-13 15:45 信息来源: 凤县人民政府

“引客入凤”旅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单位及凤县各镇、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组织游客到凤县旅游的积极性,大力拓展旅游客源市场,促进全县文化旅游业持续快速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奖励对象 

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组织县外游客到凤县旅游的旅行社、旅游公司、自驾游户外组织等其他旅游服务机构;凤县各镇、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领导及干部。

旅游团队奖励 

1奖励条件

组织游客到凤县旅游,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旅游项目),住宿1晚以上,凤县给予组织机构奖励。

2 奖励标准

航空旅游团队

组织县外游客乘坐飞机,在西安、汉中、陇南等周边机场落地后到凤县旅游,人数在100人以上,一次奖励1万元。

专列旅游团队

组织县外游客乘坐火车、动车、高铁等到凤县旅游,一次性组织500人以上(含)的,每次奖励5000元;一次性组织800人以上(含)的,每次奖励1万元。

大巴旅游团队

组织县外游客乘坐大巴车到凤县旅游,单次团队每满100人奖励1000元。

自驾游团队

组织县外自驾游团队10辆车以上,每辆车4人以上到凤县旅游,统一制作张贴凤县旅游车贴广告,且在微信、抖音、视频号、自驾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自驾活动信息5条以上,一次奖励1000元。

境外游客

国际旅行社组织引进国外及港澳台游客到凤县旅游,全年累计100人次以上,一次奖励1万元。

年度组团奖励

年度组团人数不设定人数限制,在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累计组团人数为500人次以内,按照8元/人次奖励;累计组团人数达到500人次以上(含),按照10元/人次奖励;超过1000人次(含),按照12元/人次奖励。

研学团队奖励 

1奖励条件

组织县外团体及学生来凤县开展红色、生态等研学旅游活动,凤县给予组织机构奖励。

2 奖励标准

组织县外团体及学生来凤县开展红色、生态研学旅游活动(未在凤县住宿的团队),年度组团人数不设定人数限制,在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累计组团人数为500人次以内,按照1元/人次奖励;累计组团人数达到500人次以上(含),按照2元/人次奖励;超过1000人次(含),按照3元/人次奖励。

组织县外团体及学生来凤县开展红色、生态研学旅游活动(在凤县住宿1晚以上的团队),年度组团人数不设定人数限制,在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累计组团人数为500人次以内,按照2元/人次奖励;累计组团人数达到500人次以上(含),按照3元/人次奖励;超过1000人次(含),按照4元/人次奖励。

 个人组团奖励 

1 奖励条件

组织县外团体及游客来凤县开展红色、生态等研学旅游活动的凤县各镇、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领导及干部,凤县给予个人组团奖励。

2 奖励标准

组织县外团体及游客来凤县开展红色、生态研学旅游活动(未在凤县住宿的团队),年度组团人数不设定人数限制,在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累计组团人数为500人次以内,按照1元/人次奖励;累计组团人数达到500人次以上(含),按照2元/人次奖励;超过1000人次(含),按照3元/人次奖励。

组织县外团体及游客来凤县开展红色、生态研学旅游活动(在凤县住宿1晚以上的团队),年度组团人数不设定人数限制,在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累计组团人数为500人次以内,按照2元/人次奖励;累计组团人数达到500人次以上(含),按照3元/人次奖励;超过1000人次(含),按照4元/人次奖励。

申报认定办法

1.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行社、旅游公司、自驾游户外组织等旅游服务机构及凤县各镇、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领导及干部,提前3天将《赴凤县旅游人数确认单》传真至凤县驻当地凤州商会(旅游办事处)(没有设置旅游办事处的客源地,由游客组织方直接传真至凤县文化和旅游局凤州商会管理办公室),凤州商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游客在凤县游览的景区、旅游项目、入住宾馆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游客组织方需在凤县境内游览的旅游景区、旅游项目、办理入住手续时,将游客信息在景区售票处及酒店前台登记完整和清晰),由凤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提出奖励意见,经县政府审定后执行。凤州商会(旅游办事处)电话/传真:0917—4806941。

2.旅游团队奖励中,年度组团奖励和专项奖励不重复奖励,按照符合条件的奖励中最高标准进行一次奖励。单次奖励实行一团一奖,年度累计奖励以当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在下年度3月底前汇总审核,兑现奖励资金。

3.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由县文旅局统一管理。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定意见按时拨付。

4.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凤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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