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凤县县委办公室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控制
管理有关原则及办事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优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控制财政供养单位人员过快增长,规范人员调配审批程序,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控制管理有关原则及办事程序作如下通知:
一、适用范围
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
二、人员控制的原则
1、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要根据编制员额和增人程序严格控制。
2、坚持编制经费双向控制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要严格依照编制定员和人员比例结构进行,超编、满编的单位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新增人员。财政部门要按编制部门认可的在编人数,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
3、坚持遵循集中统一、编制在先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实行“一个漏斗”管理,“一支笔”审批。各单位进人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中管理,编委会主任统一审批,再由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等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4、坚持人员合理流向的原则。财政供养单位在编制限额内确需补充人员时,应首先从财政拨款单位中调剂解决。新建财政供养单位增加人员时,按照“保证急需,逐步到位”的原则,一般不一次配满。鼓励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鼓励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坚持顺向流动。凡逆向流动人员,要从严控制,经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和人员结构,由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招考或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
5、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行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新增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考,严格考核,择优录取。事业单位新增人员,也要逐步推行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招聘。
6、坚持注重优化人员结构的原则。行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调入一般人员和担任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的人员,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大专以上学历。事业单位调入人员,要注重选择高层次人才和特长人才,按照人员结构比例,侧重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即原有工勤人员按原供养方式,新进工勤人员均实行聘用制,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部门鉴证。
7、坚持回避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增加人员过程中,凡属夫妻关系或与夫妻的一方有近亲关系(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儿女姻亲关系)的,一般不得进入同一单位。
8、坚持责、权统一的原则。凡未经编制部门审批擅自进人、拨付人员经费违反编制纪律的行为,不再负责补办手续,“谁办理、谁负责、谁清理”,对造成上访和不稳定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进行严肃查处。
三、人员控制的要求和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要加强计划性。为了强化编制宏观调控职能,各单位增加人员,需根据人员编制余缺和实际需要,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以部门的名义向编制部门申报分类别(军队转业干部、城镇复员退役军人、引进人才及研究生、招录公务员、选调工作人员等)增人计划。无增人计划的,一律不准增加人员。对乡镇人员业务指导上级不得随意调配,所需人员可向编办报告,根据需要,按规定程序调整。对中小学教师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教育部门可自行调配人员,报编制部门备案,同时调整《编制管理手册》;对其所属的其它事业单位人员(含幼儿园、职中、教研室等)不得随意调配,应遵循县上统一调配程序。对乡镇基层卫生院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卫生部门可自行调配人员,报编制部门备案,同时调整《编制管理手册》;对其所属的其它事业单位人员(含爱卫办、地病办、农合办、妇保站、疾控中心、卫校、县中两院等)不得随意调配,应遵循县上统一调配程序。凡未经编制部门同意,随意安置调整到县中两院的将改变供养方式,事业单位人员退回原单位,防止基层卫生院人才流失。
2、政策性安置或按政策规定成批安置、调配增加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按政策规定成批安置的人员,如:军队转业干部,城镇复员退役军人,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高级人才及需要安置的大学毕业生,招录公务员,新建或扩建学校增加教师,因机构调整成建制划转的人员等,上述人员的增加,由负责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出安置计划、调配方案,并经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编办审查核准,统一报县编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批。研究同意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各主管部门,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编委批复意见再办理进人手续。财政部门根据编委批复意见和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等部门的进人手续办理工资、经费等事宜。
3、工作需要按政策规定或需要照顾而增加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个别增加人员,必须在编制允许的增人计划内进行,按照有情操作原则、政策边缘尽可能安置好需要照顾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编办审查,由编办报县编委会领导审批,同意后再办理调动手续,财政部门根据编委领导批复意见和相关部门的调配手续办理工资、经费等事宜。无空编单位确需增加人员,应先向县编委提出增编申请,待编委会批准同意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增人手续。
4、组织任命增加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干部,凭任命机关的决定,可直接办理增人的有关手续。
四、坚持《缺编通知单》管理制度、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
《缺编通知单》是申办调配手续、办理入编登记手续、申报核拨经费的依据,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编增加人员,按照“编制在先”的原则,必须先向县编办申请《缺编通知单》,凭《缺编通知单》和《编制管理手册》,按管理权限到有关部门审批和办理手续;减员(包括调离本县、死亡)必须由减员单位出具工作移交及债务清理证明、财政部门停发工资证明,持《编制管理手册》到编制部门办理减员出编手续,凭《编制管理手册》到组织人事等部门办理调令。退休人员按批复可直接办理减员手续。未经编制部门减员出编的,擅自办理调离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谁办理、谁负责”属单位负责人办理的减少单位经费,属个人办理的由个人偿还流失的资产。(组织提拔任用调离的除外)
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推行实名制管理的主要载体是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中使用《编制管理手册》。县机关事业单位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机构编制变动、职数核定、人员录用、流动、退休、职务聘任、年度考核、工资变动、养老保险、考核奖审核等手续必须凭《编制管理手册》办理。
五、机构的设立与撤并均以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为准
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撤并的机构,按法律程序,仍由原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未经批准撤并的单位发生的债权债务仍由原单位的法定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机构名称、性质、供养方式均以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凡擅自更改的限期一个月内更正,并公告声明(可发布在政府网站上)。
六、加强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县编办应根据编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已核定的编制定员,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增加人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安置或调配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建立协调配套的办事程序,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合理流动,财政供养人员得到有效控制。
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与管理工作流程
中共凤县县委办公室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