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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4-09-11 17:17:22 |
名 称: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凤政办发〔2024〕23号 |
图解: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凤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
凤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省市县工作安排,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陕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宝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及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评议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注重创新、确保实效的原则,突出量化评价,强化过程管控,严格责任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受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组织对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并会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11月底前,县食药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和全县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并发布本年度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第六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及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分项和减分项。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二)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三)食品安全状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食用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四)即时性工作。主要包括年度内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省市县党委、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五)加分项。主要包括在落实党政同责、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六)减分项。主要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第七条 对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协同配合、责任落实等。
第八条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县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部署,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县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查。根据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安排,县食药安办确定抽查镇,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查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县食药安办结合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等情况,形成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自查自评。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并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部门评议。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报县食药安办。县食药安办和相关成员单位对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县食药安办综合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成员单位评审意见等,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七)结果通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镇人民政府,抄送县委组织部、各镇党委等单位。
第十条 对成员单位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县食药安办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部署,采取资料审查、工作督导等方式,对成员单位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
(二)年终自查。各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和考核内容,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食药安办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三)年终评审。县食药安办结合成员单位自评及日常考核结果,对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协同配合、责任落实等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四)结果通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成员单位。
第四章 考核评分
第十一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10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4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八)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九)对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谋划、指导、推动、落实不力,影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十)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因监管不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引起区域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引起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七)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考核评议前6名的为A级,7名以后的为评为B级。
成员单位未能有效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谋划、指导、推动、落实不力,严重影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考核等级降至C级。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上个年度被市政府督查通报问题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县予以减分的,本年度考核给予相关单位双倍减分。
第十四条 本考核年度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考核通报予以我县表扬或加分的,次考核年度给予相关单位双倍加分。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政府、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提升较大的;
(三)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四)其他应表扬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食药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各镇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八条 镇政府考核结果为D级或者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1名的,成员单位考核结果为C级的,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镇政府、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食药安委领导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镇政府、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相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镇政府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者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造成影响的,由县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镇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成员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县食药安办。县食药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镇政府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县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镇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镇加强指导。
第二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评议考核等次;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