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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4-09-30 16:35:34 |
名 称: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县秦岭区域矿山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凤政发〔2024〕9号 |
图解: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县秦岭区域矿山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凤县秦岭区域矿山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凤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凤县秦岭区域矿山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全面整治秦岭区域“小、散、乱、污、呆”等“五类”矿山,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秦岭区域矿山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宝鸡市秦岭区域矿山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文件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正确把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稳定和谐之间的关系,深刻汲取秦岭违建事件教训,下力气解决秦岭区域“五类”矿山问题,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之间的关系,以高水平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高质量发展推进建设环境优美、绿色低碳、宜居宜游的生态凤县。
二、整治目标
全面规范管理秦岭区域矿山,矿山的投资核准、环评、用林用地批复等相关证照、许可、批复合法有效,全县秦岭区域矿山总数不超过31个,秦岭区域矿产资源集约化开发格局基本形成,矿山布局进一步优化,2026年底大中型矿山占比超过50%,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30%以上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持续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工作,2025年底,全面完成秦岭区域24.2公顷历史遗留矿山绩效治理面积的修复,秦岭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全面清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方案落实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恢复、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工作,持续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加强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通过整治行动,完善一批手续,解决一批问题,推动矿业权整合,加快秦岭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三、工作机构
县政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商工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林水局、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凤县秦岭区域矿山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全县矿山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研究审定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全面组织实施我县矿山的关停取缔、优化整合、整改提升等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负责专班日常工作。
四、工作安排
全县矿山整治三年行动共分自查核查摸底、分类施策整改、抽查督导攻坚、巩固提升总结四个阶段。各阶段规定的时限为最迟完成时间,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一)问题排查核查阶段(2024年9月-2024年11月)
各部门按照各自主要检查内容分工(附件1)中的8个方面对辖区内矿山扎实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摸排矿山企业在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纳税缴费方面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查清辖区内矿山企业底数,建立问题台账,为问题整改、矿山保留或取缔和建章立制提供基础性数据资料。
(二)分类整改提升阶段(2024年11月-2026年12月)
县级专班根据各部门的排查结果,对照“小、散、乱、污、呆”分类实施整改提升、优化整合、关停取缔等整治措施,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整改标准和完成时限,督促企业做好问题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对完成整改措施的矿山,上报县级专班进行审核。
县级专班对审核通过的矿山名单及相关资料上报市矿山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对审核未通过的矿山名单及存在问题反馈各部门,继续完成整改工作。
(三)抽查督导攻坚阶段(2024年12月-2026年12月)
各相关部门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运用现场踏勘、查看资料、走访调查等方法,深入矿山开展抽查督导工作,掌握矿山实际情况,对整改中碰到的疑难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全县矿山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如期完成。
(四)建章立制总结阶段(2026年8月-2026年12月)
县级各部门要及时组织研究抽查调研中发现问题和表现上报专班,对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归纳、总结、推广,形成指导全县工作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工作效能。
五、有关要求
(一)夯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组织好行业领域内矿山整治工作,督促采矿权人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整改要求,限期做好整治工作,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知晓率,降低社会稳定风险。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主动衔接,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整治工作。
(二)加强信息报送。整治行动期间,各部门每月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县级专班汇总后,每月向市级专班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确保全县矿山整治三年行动取得实效。
(三)严明工作纪律。全县矿山整治三年行动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中敷衍应付、进展缓慢或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程序追究责任。
附件:1.各部门主要检查内容分工
2.“小、散、乱、污、呆”矿山分类及整治措施
附件1
各部门主要核查内容分工
县发改局负责核查:矿山项目涉及立项或备案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文件政策。
县商工局负责核查:水泥用灰岩等矿山企业配套水泥熟料生产线,工艺装备是否符合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县公安局负责核查:矿山民用爆炸品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矿山企业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是否存在越界、无证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让收益(价款)是否按规定处置;是否履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储量年报编制义务;是否执行开发利用方案;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施工;拟保留矿山是否启动绿色矿山建设,是否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推进;是否办理用地手续,是否存在批少占多、变更用途等土地违法行为;是否为超指标设置的采石矿山;矿业权出让流程是否规范。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核查:矿山企业是否取得环评批复;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大气、水、固体等方面环境违法行为;是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是否配备应急设施及物资;是否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是否按照方案予以实施;中央和省级环保督查反馈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县农林水局负责核查:矿山是否有经过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如果有水土保持方案,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落实,是否竣工验收并报备,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项目扰动是否超出方案许可范围。矿山用林手续是否齐全,主要包括涉及使用林地的是否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是否按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否存在未批先占、超审批范围、无证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县应急局负责核查: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新改扩建矿山是否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手续,是否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尾矿库是否建立健全在线安全监测预警系统,是否严格落实安全评估、调洪演算、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矿山、尾矿库是否按规定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建设现场是否满足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等。
附件2
“小、散、乱、污、呆”矿山分类及整治措施
一、“小、散、乱、污、呆”矿山分类
(一)“小”:生产规模小于《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重点矿种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中对保留或技改矿山要求的矿山;生产规模低于新建矿山要求,且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矿山。
(二)“散”:县域内同矿种矿山布局分散不合理(非资源赋存原因),难以监管的矿山;同一采矿许可证内多个采矿范围之间直线距离超过400米的矿山。
(三)“乱”: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建设,以及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变更土地用途和违法用林用地等矿产土地违法行为且尚未整改完毕的矿山;露天采石矿山开采最终境界形成“一面坡”的矿山。
(四)“污”:未取得环评批复的矿山;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矿山;未按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污染治理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矿山;污染物超标排放矿山;开采主矿种为硫铁矿、石煤的矿山。
(五)“呆”: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取得采矿许可证满3年从未建设矿山、停产停建5年以内且2年内不具备复建复产条件矿山、停产停建5年以上矿山。
二、分类整治措施
(一)划分为“小”的矿山。
1.对因生产规模小于《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划分为“小”的地下开采矿山,限2025年12月31日之前整改到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矿山,依法关闭并注销采矿许可证。
2.对生产规模低于新建矿山要求,且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小”类矿山。开采主矿种为非战略性矿种的,不再出让深部、上部及周边资源,待其剩余储量开采完毕后,依法关闭并注销采矿许可证。
3.对生产规模低于新建矿山要求,且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小”类矿山。开采主矿种为战略性矿种的,处于同一矿带的,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提升规模,对提升开采规模至中型以上的矿山,优先出让其深部、上部及周边资源;对不同意整合或不按期整合的,不再出让深部、上部及周边资源,待其剩余储量开采完毕后,依法关闭并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划分为“散”的矿山。结合县域县情、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预期,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矿山企业,使辖区内矿山数量由多变少,规模由小变大、布局由分散到集中。县域内现有矿山被归为“散”的,在未整改到位前,禁止出让新的同矿种矿业权。
(三)划分为“乱”的矿山。对存在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建设、边建设(技改)边生产、无证(越界)开采、变更土地用途及违法用林用地等违法违规且尚未处理完毕的矿山,应急、自然资源及农林水等相关管理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推动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矿山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
对露天采石矿山开发利用后,最终开采境界形成“一面坡”的矿山,要本着节约利用资源、减少地灾隐患、降低修复成本的原则,分类处置。推动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整合时优先出让“一面坡”剩余资源。
(四)划分为“污”的矿山。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矿山,生产工艺落后、“三废”排放不达标、环保投入长期不足的矿山,由县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秦岭区域内开采矿种为硫铁矿、石煤的矿山,2025年12月31日前全部关闭退出。
(五)划分为“呆”的矿山。
1.从未建设矿山。取得采矿许可证满3年,不足5年的从未建设的矿山,生产规模中型以上且矿业权人有充足的资金实力和开发意愿的矿山,限2026年9月30日前建成达产,逾期未完成建设的矿山,依法关闭并注销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许可证5年以上从未建设的矿山、生产规模小型及以下从未建设的矿山一律关闭退出。
2.停止建设矿山。停建5年以内的矿山,限2026年9月30日前达到生产条件,逾期未完成建设的矿山,依法关闭并注销采矿许可证;停建5年以上的矿山、停建5年以内且2年内不具备复建条件的矿山,一律关闭退出。
对停止建设矿山、战略性矿种从未建设矿山,确属有资源保障(生产规模中型及以上)但无资金实力建设的,鼓励引进新的投资主体,盘活矿山企业,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3.停止生产矿山。除矿产品价格低迷,导致生产亏损之外的停产矿山,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对接,主动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停产问题,恢复正常生产。
(六)手续不全的矿山。
1.因自身原因导致手续不全的矿山,由缺少相应手续的各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加快完善手续。矿山企业不予配合或拒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矿山企业依法处罚。
2.政策性手续不全的矿山,由各相关部门先行研究,予以协调解决。对难以协调的,逐级上报研究解决。
(七)发现其它问题的矿山。对督察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的其他问题,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督促企业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