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12479/2023-01594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2023-09-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类 别:C 类
签发人:张卫波
凤发改函〔2023〕42号
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对县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6号提案的
复 函
魏社宏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将县城学校天然气使用价格调整为民用价格的提案”(第7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的建议,我们经过核查,县城以及凤州镇职业中学、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澡堂用气一直在遵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按照我县居民生活气价执行;
关于学校取暖用气价格调整为民用价格的建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及《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63号)规定,居民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气,不包括集中取暖用气。因此,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63号)规定,我县学校取暖用气:一是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购气价格及运输费用)加配气价格(配气成本、准许收益及税金)形成,配气价格执行居民生活(居民及非居民配气价格分别为0.94元/ m³和1.24元/ m³)。二是造成供暖用气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较高,是因为气源价格高。2022年-2023年冬季供暖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为4.86元/ m³(气源价格为3.92元/ m³<购气价格为3.69元/ m³,运费0.23元/ m³>加居民配气价格0.94元/ m³);居民生活气价4.19元/ m³(气源价格为3.25元/ m³<购气价格为2.65元/ m³,运费0.60元/ m³>加居民配气价格0.94元/ m³)。三是从根本上解决供暖气价高问题的途径,就是早日建成我县管道天然气工程。
感谢您对我县价格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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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曹永强
联系电话:0917-4762756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县政府办公室。
凤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