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12479/2023-00845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2023-09-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年*月*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平台举报,举报内容为“**公司在其官网使用失效的专利进行宣传”。接到举报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公司进行核查,经登录“陕西省知识产权信息云服务系统”查询显示该专利为失效专利,其法律状态为: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随之*县市监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公司在自建网站首页公司简介中,使用*年*月*日获得外观专利证书A产品(证书编号:ZL ***)作广告进行宣传,因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已于*年*月*日终止,属失效专利。
该公司未及时缴纳专利费用,致使专利失效,对网站首页专利宣传未及时撤换,造成使用失效的专利作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网站首页使用失效的专利进行宣传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失效专利作广告宣传,并给予处罚。
温馨提示:
1.消费者想知道自己购买的专利产品是真是假,可在中国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相关专利的真实性。
2.申请专利的企业单位,一定要按时缴纳专利费用,以免专利失效误导消费者。
(撰稿:王慧萍 审核:付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