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12479/2023-00678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7-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从抽检不合格韭菜案看索证索票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 2023-07-12 10:04:20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年*月*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A蔬菜超市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委托B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年*月*日,B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年*月*日,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年*月*日对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韭菜的行为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的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购进的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韭菜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该批韭菜是从*县惠民平价蔬菜超市采购的,进货时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农产品产地证明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且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足以证明其不知道所进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韭菜的行为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韭菜的行为免予处罚。‍

案情启示:

从法理来说,该案明确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查验义务是市场监管人员检查时经常提醒食品经营者进货时一定要索证(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索票(购进货物的票据),检查票据上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与实物标注的一致。

从情理来说,当事人在购入韭菜时只能查看新鲜程度、对于农药残留超标肉眼是看不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免责条款,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于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査验等义务。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此处“免”掉的是行政处罚的责任,并非免除民事责任。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