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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3-04-25 15:39:51
名  称: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防汛应急预案和凤县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凤政办发〔2023〕11号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防汛应急预案和凤县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5-08 15:20:42 浏览次数:

图解: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防汛应急预案和凤县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凤县防汛应急预案》《凤县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4月21日经县政府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凤县防汛应急预案》《凤县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凤县防汛应急预案》

2.《凤县抗旱应急预案》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25

 

附件1

凤县防汛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有效做好洪涝灾害防范应对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宝鸡市防汛应急预案》和《凤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情或因毗邻县相近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对我县及周边造成严重危害时所进行的防汛应急处置和抗洪抢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原则,把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作为防汛工作首要目标任务。

1.4.2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处置本辖区内洪涝灾害。

1.4.3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洪,科学指挥调度,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军民团结抗洪,专业队伍和群众抢险相结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设立县防汛指挥部,各镇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设立相应防汛指挥机构,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本辖区和行业领域防汛应急指挥工作。

2.1 县防汛指挥

县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组成单位和组成人员分别为:

总指挥长:  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分管水利工作副县长

               县人武部副部长

    长:县政府办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成员:县政府办、发改局、教体局、商工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水利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供销联社、气象局、武警宝鸡支队执勤六大队、凤州水文站、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国网凤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县人武部、县公安局负责同志。

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应急管理局(县防汛抗旱保障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防汛抗旱保障中心主任兼任,负责县防指日常工作。

2.2 县防指工作职责

组织领导全县防汛工作:贯彻国家防总、省防总、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对防汛工作安排;执行上级指挥调度命令;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召集县防指成员单位商定防洪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统一部署全县防汛应急抢险工作;开展防汛安全工作大检查;安排全县防汛经费、防汛物资储备和抢险队伍建设;发布重大雨情、汛情、灾情信息和停工、停业、停市、停产、停课、停学、人员避险转移等指挥调度命令;统一指挥重大山洪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

2.3 县防办工作职责

负责县防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镇政府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防汛应急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收集汇总雨情、水情、灾情和监测预警信息;及时通报重大山洪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储备防洪抢险物资和协调应急抢险队伍;组织防洪应急抢险知识宣传和防汛演练等活动;向上级报告重要工作。

2.4 县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防汛抗洪抢险综合协调、会商召集、信息收集汇编等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凤部队、武警部队和县民兵应急分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区的群众、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武警宝鸡支队执勤六大队:负责组织和协调驻凤武警部队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等重大抢险任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实行警戒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防汛抗洪抢险工程和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项目的投资计划、协调和衔接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防汛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防汛避险意识,指导洪涝灾害威胁区学校安全防范、灾后重建和教学秩序的恢复。

县商工局:负责全县商贸、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系统的防汛工作,协调重要防汛物资生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非法侵占河道、毁损防洪工程、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基础设施、应急度汛、水毁工程建设资金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经费预算、筹集、衔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灾情核查和应急抢险,协调防洪工程、应急避险、灾后恢复重建的用地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内涝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城区地上地下排洪管网疏通、修复和灾后重建,开展城市防洪设施汛期巡查,维护城市防洪抢险道路及照明设施,开展城区低洼易涝区防洪抢险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系统及所辖路桥的防汛工作,负责保障紧急情况下防汛、抢险、救援、防疫人员和防汛抢险物资、用品运输畅通。

县水利局:负责雨情和汛情监测预警;负责核实灾害形成范围和影响程度;负责江河水库防汛预案编制审查,洪水调度、水库泄洪预警责任落实工作;提供防汛抗洪抢险技术支持,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工程建设管理和县境内水库、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建设。负责灾区应急供水河道清障、堤防汛前加固以及县城翻版闸坝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系统防汛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灾情信息。指导洪涝灾害区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林业系统及所辖旅游景区的防汛工作,协调指导洪涝灾害区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文化旅游系统防汛工作,指导全县涉水旅游景区做好洪涝灾害防治及安全工作,督促涉水景区管理单位制定防洪预案,落实监测预警设施、防汛抢险队伍和避险场所等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卫健系统防汛工作,开展洪涝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指导救援队伍建设,组织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等重大抢险任务。监督、指导、协调涉及防汛抗洪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矿企业所属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负责洪涝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援和灾情核查、防灾减灾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民政系统防汛工作,落实汛情引发的凤县社会福利中心、留凤关区域敬老院灾情处置、转移人员抢险任务。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系统防汛工作,负责因汛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并提出处置意见。

县供销联社:负责供销系统的防汛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防汛物资和灾区群众生产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

县气象局:负责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从气象角度对汛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和气象服务工作建议。

凤州水文站:负责全县境内河道洪水流量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洪水流量信息。

县电信公司及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全县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灾后通信网络及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确保汛期通讯畅通,保证及时、准确传递水情、工情、灾情等防汛信息。

国网凤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电力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和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协调保障损毁电力设施的抢修和防汛电力应急供应工作。 

2.5 镇级防汛机构与职责

在各镇政府分别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防洪抢险工作。

2.5.1 镇级防汛机构

各镇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由镇长任指挥长,由分管副镇长任副指挥长,成员为驻地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村委会主任。

2.5.2 工作职责

各镇防汛指挥机构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山洪灾害防御及抗洪抢险工作。负责修定完善本级防汛预案,指导审核各行政村防汛预案;指导当地群众和驻地单位干部群众开展防洪应急预案学习宣传;及时向群众通报重大雨情、汛情和灾情信息,根据雨情、汛情适时启动本级防汛预案,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山洪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报告重大工作事项。

2.6 村级防汛机构及职责

2.6.1 村级防汛机构

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村级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指挥机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行政村要组建不少于20人的防汛抢险队,落实雨情、水情、灾情监测预警人员,并报所在镇政府备案。

2.6.2 工作职责

(1) 制定完善本村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组织实施预案培训演练,落实镇、村山洪灾害防御各项具体措施。

(2) 负责上传下达上级防洪预警信息,开展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观测预警,进行库坝、堤防等险工险段巡查。

(3) 执行上级发布的防洪抢险命令,根据雨情、汛情适时启动村级山洪灾害预案,组织危险区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安排群众生产和生活。

2.7 各村民小组防汛工作职责

各村民小组组长负责本组危险区内群众转移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积极支援同村和周边村组群众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2.8 各住户防汛工作职责

每个住户都要随时注意接听防洪预警信息和命令,根据预警信息和命令,在确保全家人员安全转移安置外,还要主动参与全村抢险救灾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县气象局、凤州水文站要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的监测预报,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报送信息。当出现重要天气过程时,县气象局要加密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强降水预报;当江河发生洪水时,凤州水文站要加密水情观测,做好江河洪水预报。

3.1.2 防洪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流量(水位)以上洪水时,各镇、村及河道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当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各镇、村级河道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县水利局应严格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达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汛情和运行状况。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加密报告次数;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县水利局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洪水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损失情况。

(2)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所属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水灾害情况,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尽快收集抢险动态及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各镇和部门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县防指,县防指在1小时内上报市防指。重大灾情发生1小时内,县防指应将初步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同时上报市防指。

(3)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水灾情,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指挥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注重业务培训,加强预报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重建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水利防洪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涉河施工的水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制订江河防御洪水预案、城区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水文情报预报方案等。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镇、村和有关堤防、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防汛重点部位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必要的防汛通信专网,保证洪水监测预警通信和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确保雨情、水情、灾情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料、查队伍、查通信、查监测、查预警为主要内容的分级防汛安全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及时予以消除。

(8)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应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可能出现洪水时,凤州水文站应按照规定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实时水位、流量信息和洪水预测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凤州水文站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县防指调度和抗洪抢险提供基本依据。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及时向社会发布。

(4)新闻主管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水情预报预警信息,提醒群众做好洪水灾害防范。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要根据山洪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凤州水文站、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报警报信息。

(2)凡有山洪防治任务的地区,县水利局要会同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编制区域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

(3)山洪灾害防治区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降雨、洪水期间防御责任和值班巡逻制度,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预警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在第一时间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汛信息系统:通过全县自动雨量监测器、自动雨量与水位监测器和水位流量视频观测器作为汛情监测预警支持平台。各镇、村要以简易雨量器、无线预警广播、河道水位报警器和简易水尺做为汛情监测预警支持平台,为防汛工作开展提供预警信息。

3.3.2 防御洪水预案: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防洪法》规定,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3.4 预警指标划分

3.4.1 降雨量预警指标:依据凤县水文气象观测资料及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临界雨量分析计算细则,按雨量器监测1小时、3小时、6小时、12小时、24小时雨量值变幅,确定预警指标为:

准备转移降雨量预警指标:1小时≥30mm或3小时≥50mm、6小时≥80mm、12小时≥120mm、24小时≥160mm。

立即转移降雨量预警指标:1小时≥50mm或3小时≥60mm、6小时≥90mm、12小时≥150mm、24小时≥180mm。

3.4.2 洪水水位预警指标:在没有设防设施的河段,预警水位以洪水漫滩水位为准;在有设防设施的河段,预警水位以1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为准;在有设防没有设立水尺的河段,预警水位以10年一遇的历史洪水淹没线为准。

3.5 预警发布程序

根据监测、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适时发布预警命令。

1)在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县→镇→村→组→户逐级的程序预警,具体见如下示意图。

2)在发生特大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情况下,不受逐级报告程序限制,可越级发布紧急预警

3.6 预警方式

    3.6.1 县级预警:县级预警由县防办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分别向各镇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和命令,再由各镇政府及各有关单位按程序逐级传达。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预警信息和命令。当常规通讯设施遭遇山洪破坏不能正常使用时,由县防指和各有关镇政府、村委会通过卫星电话相互报告预警信息和命令。

3.6.2 镇级预警:各镇政府负责接收县防指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命令,以电话、传真、无线预警广播、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向各村、组、户和驻地各单位通报。各镇政府还要负责将各群测群防监测点和水库的预警信息及时反馈县防办。

3.6.3 村级预警:以村组为单位,通过广播喇叭、手机和网络短信、微信等方式,发布山洪、泥石流和滑坡等灾害预警信息命令;对单家独户、分散住户和没有通讯联络信号的住户,以手摇报警器、铜锣、口哨、喊话等方式,传送灾害防御信息命令,确保信息指令畅通。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根据洪水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

4.1.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依照防洪指挥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头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有关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工作。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越级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洪水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防汛指挥部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启动I级防汛应急响应。

(1)嘉陵江、小峪河、安河、旺峪河等主要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洪水流量逼近或超过30年一遇,且沿岸的镇村、农田、道路、堤防等设施发生特别严重洪涝灾害或险情。

(2)县气象局24小时内连续两次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4个以上镇;或者县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将有4个以上镇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其中2个以上镇出现25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4个以上镇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其中1个以上镇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县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镇仍有2个以上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视情启动。

(3) 其它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 应急响应程序:

(1)县防指及时向相关镇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镇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县防指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应急响应启动及受灾情况,争取各方支持。

(3)县防指总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成员单位防汛应急紧急会议对防汛抗洪抢险进行安排部署。

(4)县防指领导带领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同志带领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以及镇、村防汛抢险请求,县应急管理局调拨县级防汛物资,并商县财政局紧急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必要时请调武警和驻地部队支援抗洪抢险。

(6)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办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行动情况。凤州水文站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提供河段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站点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1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县气象局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提供精细预报。县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在县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及时报道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一线抗洪抢险先进典型。

(8)各镇、村、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机构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同时向县防办报告防汛抗洪工作开展情况。

(9)各镇、村及企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防指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并报请总指挥长同意,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嘉陵江、小峪河、安河、旺峪河等主要江河发生较大洪水,洪水水位流量达到20年一遇洪水流量标准,且沿岸的镇村、农田、道路、堤防等设施发生较为严重洪涝灾害或险情

(2)县气象局24小时内发布两次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发布一次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和一次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4个以上镇;或者县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将有4个以上镇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其中1个以上镇出现25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4个以上镇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县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镇降雨量仍将达到100毫米以上,视情启动。

(3)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应急响应程序:

(1)县防指立即向相关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县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镇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县防指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应急响应启动及受灾情况,争取各方支持。

(3)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成员单位、相关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参加会商会,副指挥长对防汛抗洪抢险做出部署。

(4)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县水利局领导带领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抢险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以及镇、村防汛抢险请求,县应急管理局调拨县级防汛物资,并商县财政局紧急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必要时请调武警和驻地部队支援抗洪抢险。 

(6)县防指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向县防办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情况。凤州水文站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县防办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重要水文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1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向县防办提供精细预报。县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在县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及时报道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一线抗洪抢险先进典型。

(8)有关镇、村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向县防办报告防汛工作情况。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防指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嘉陵江、小峪河、安河、旺峪河等主要江河发生洪水,洪水水位流量超过10年一遇洪水流量标准,且沿岸的镇村、农田、道路、堤防等设施发生洪涝灾害或险情。

(2)县气象局24小时内发布两次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发布一次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和一次暴雨橙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4个以上镇;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4个以上镇出现100毫米以上的降雨,县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镇降雨量仍将达到50毫米以上,视情启动。

(3)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立即向相关镇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机构、县防指成员单位发出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有关镇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并对防汛抗洪抢险进行安排。

(3)防指应及时将应急响应启动及受灾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4)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领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水利局领导带领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抢险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及镇、村防汛抢险请求,应急管理局可以调拨级防汛物资、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一线抗洪抢险

(6)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凤州水文站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气象加强预测预报,做好气象预警发布工作;县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7)县在县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及时报道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一线抗洪抢险先进典型。

(8)有关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向县防指报告防汛工作情况。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嘉陵江、小峪河、安河、旺峪河等主要江河发生洪水,洪水水位流量超过5年一遇洪水流量标准,且沿岸的镇村、农田、道路、堤防等设施发生洪涝灾害或险情。

(2)县气象局24小时内发布两次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发布一次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和一次暴雨黄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4个以上镇;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4个以上镇出现50毫米以上的降雨,县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镇降雨量仍将达到50毫米以上,视情启动。

(3)洞沟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立即向相关镇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机构、县防指成员单位发出启动级防汛应急响应,有关镇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会,应急管理局、水利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防汛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3)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委、政府和

(4)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县水利局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抢险技术指导

(5)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镇请求及时向灾区调拨防汛抢险物资,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一线防汛抢险。

(6)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7)县在县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及时报道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一线抗洪抢险先进典型。

(8)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向防指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4.6 各类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流量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实施临时应急措施,确保防洪安全。

(2)紧急情况下,县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法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当发生重大险情时,县水利局及时提出抢险技术方案,必要时调用抢险队伍,并申请部队、武警参加抢险除险。

4.6.2 水库

水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水库所在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按照相应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县水利局应加强汛情、工情、险情信息监测,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实施,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山洪临界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6.4 堤防决口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及时组织应急抢险,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派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雨情水情收集报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做到定时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并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密切联系。

4.7.2 工程险情登记报送。县水利局及时做好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和登记上报。水利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随时掌握重大险情处理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支持的,要书面报送工程地点、险情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及请求支持的具体事项。

4.7.3 洪涝灾情统计报送。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录相等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分头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7.4 溃堤垮坝险情报送。当堤防和水库失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出事后30分钟内上报,并及时掌握垮坝失事后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等情况,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5 防汛综合信息报送。县防办对镇、村要上报的防汛信息、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及时进行汇总,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发生洪水险情后,当地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要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8.2 当地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要迅速到位,分析预测洪水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险情发展。

4.8.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要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检查,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处置

4.9.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当地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

4.9.2 当地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镇政府或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指挥决策。

4.9.3 当地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要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要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抢险。

4.9.4 处置洪水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减轻损失。

4.10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10.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救生、安全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防指从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10.2 库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据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迅速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域。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的避险工作。

4.10.3 公安部门对防洪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和安置区域实施警戒,严防群众私自返迁造成新的安全威胁和人员伤亡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专业应急抢险队伍、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部队、武警宝鸡支队执勤六大队的调动由防指提出申请,县人武部、武警宝鸡支队执勤六大队按照规定执行。

4.11.2 防洪紧急事态发生期间,县防指应该及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开展抗洪救灾。

4.12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积极主动的原则。防指会同级新闻主管部门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3 应急结束

汛情有所缓解或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县防指及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分步下达洪水灾害解除命令,宣布险情解除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县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有依法保障防汛应急通讯的责任。

5.1.2县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要按照防汛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完备的防汛应急通讯预案,储备应急通信设备,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重灾区提供通讯保障。

5.1.3在紧急情况下,各相关单位应尽快利用语音广播、有线电视、互联网和电话(卫星电话)等工具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危险区人员转移命令,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2 应急物资保障

5.2.1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驻地单位是应急物资的储备主体,都有贮存保障应急抢险物资的义务。

县防指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主要满足城镇、乡村居民聚集区和重要基础设施防洪抢险需要,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各镇政府及驻地单位防汛指挥机构贮存的物资主要满足本区域防洪抢险需要。民间组织和个人贮存的物资是其必要补充,必须积极倡导和热情鼓励,确保抢险需要。

5.2.2 防汛物资储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采购建库贮存、按单位和住户定任务分散贮存以及与经营户签订合同代为贮存三种方式。要达到贮存布点合理、贮存数量满足需要、贮存环境安全和调度使用方便。在灾害严重,物资消耗量大的情况下,可采取面向社会就近征集和有偿使用的办法,弥补防汛物资不足问题。

5.2.3 物资调拨采取先近后远的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离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需求。需要调用级防汛储备物资时,由有关镇政府向县防指提出申请,经县防指总指挥长同意后下拨。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3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抢险应急队伍包括群众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解放军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其中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承担抗洪抢险急难险重任务。

5.4 交通和电力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洪物资运输、群众安全转移所需的车辆调配,负责大洪水时抢险车辆的及时调配。电力部门要负责保障抗洪抢险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队赴灾区巡医,在第一时间实施灾区场地消毒和开展伤员抢救。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水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防汛设施、干扰防汛抢险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证防汛抗洪工作顺利进行。

5.7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及时安排防汛应急资金,支持洪水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

5.8 技术保障

5.8.1 发挥预警信息平台作用,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库,形成覆盖全县的防汛会商指挥系统,为防汛抢险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5.8.2 县水利局负责做好全县20处自动雨量站和自动水位站数据监测工作,使各站点水情信息30分钟内完成传输。

5.8.3 各镇、村通过简易雨量器、河道水位报警器和简易水尺,观测雨情水情。

5.8.4 建立县防办和市防办、县防办与各镇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5.8.5 发生洪水灾害时,抽调技术人员深入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5.9 社会保障

5.9.1 在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在县新闻媒体上发布防汛信息,根据洪水灾害发展,防汛指挥机构做好动员工作,实时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5.9.2 县防指成员单位在洪水灾害期间,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防汛抢险过程中存在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抢险。

5.9.3 县、镇、村及各部门应加强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洪。

6. 善后工作

6.1 抢险补偿

各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都要及时造册登记,在抢险结束后及时归还;对已经消耗的物资和遗失损毁设备工具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6.2 社会救助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及时补充各类防汛物料。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要尽快修复水毁防洪工程,以应对洪水再次发生,保证及时恢复防汛抗洪能力。

6.4.2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洪水损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    

6.5 分析评估

洪水结束后,防汛办要对防汛抗洪工作及时总结,根据量化指标进行科学评,并上报委、政府和

7. 附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7.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凤县抗旱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有效做好全县干旱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抗旱应变能力和抗旱主动性,促进抗旱减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旱灾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宝鸡市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区域内所发生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以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重点协调粮食生产安全、民生和工业用水,兼顾一般生产、生态和其他用水。

1.4.2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1.4.3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科学调度和优化配置方法,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4 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业队伍群众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抗旱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指挥全县抗旱工作:

总指挥长:  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分管水利工作副县长

县人武部副部长

   长:县政府办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发改局、教体局、商工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水利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供销联社气象局武警宝鸡支队执勤六大队凤州水文站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国网凤县供电公司

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县防汛抗旱保障中心),负责县防指日常工作。

2.2 县防指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县抗旱工作,落实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对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旱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制订本县抗旱应急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做好灾后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

2.3 县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抗旱抢险综合协调、会商召集、信息收集汇编等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组织驻凤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重大抗旱救灾行动。

县发改局:负责抗旱规划和工程项目申报工作,负责抗旱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教体局负责做好全县教育系统抗旱工作,承担县政府、县防指布置的临时紧急抗旱任务。

县商工局加强对受旱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监控,负责组织协调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工作秩序和受旱灾区社会治安,打击窃抢抗旱物资、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自然资源系统抗旱工作,协调干旱灾害防治工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用地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收集上报辖区绿化苗木的干旱灾情信息,组织指导辖区园林绿化苗木抗旱和灾后恢复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运力,及时运送抗旱救灾人员、物资及设备。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统计农业干旱灾情信息,承担农业土壤墒情监测,组织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受旱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抗旱归口管理和水利工程抗旱运行与水源调度,组织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及时收集统计城镇受旱缺水信息,落实应急抗旱措施。

县林业局:负责及时收集统计林业干旱灾情信息,组织指导林业抗旱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干旱灾害的检查和救灾工作,指导受旱灾区实施灾民生活救助捐赠工作和抗旱救灾款物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民政系统抗旱工作,落实旱情引发的凤县社会福利中心和留凤关区域敬老院的旱情处置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系统抗旱工作,承担因旱缺水地区城市集中式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县供销联社负责供销系统抗旱工作,协调组织抗旱物资和灾区群众生产生活资料市场供应。

县气象局:负责旱情天气形势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武警宝鸡支队执勤六大队负责组织驻凤武警参加重大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县公安机关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凤州水文站:负责对监测河段的水流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报河道水流情况。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及县联通公司:负责各自所属运营企业、公用通信网设施安全,确保县防指发布的旱情、灾情预警信息能够及时传达,保障抗旱通信联络畅通。

国网凤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旱情紧急时抗旱供水和恢复农业生产的电力供应。

2.4 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防指的日常抗旱工作,协调县防指成员单位工作;拟订有关抗旱工作规定、制度并贯彻实施;指导、推动、督促抗旱规划编制,制订和实施抗旱预案;组织旱情会商负责收集、分析、报告干旱灾情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干旱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镇、村上报的干旱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负责县级抗旱经费和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2.5 镇、村抗旱指挥机构

镇、村设立抗旱指挥机构,在县抗旱指挥机构和镇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抗旱救灾工作。

3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及预防预警机制

3.1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

3.1.1 农业干旱灾害

3.1.1.1 判定指标:连续无雨日数、降水距平值、受旱面积、土壤相对湿度、农田水分盈缺值、人饮困难、河道径流距平值、成灾面积、减产成数。

3.1.1.2 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见表一)

 

 

 

 

表一:            农业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评价指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主要指标

连续无雨(日)

春季、秋季

15~30

31~50

51~75

75

 

10~20

21~30

31~50

50

 

20~30

31~60

61~80

80

降水距平(%)

月尺度

-40~-60

-60~-80

-80~-95

≤-95

季尺度

-25~-50

-50~-70

-70~-80

≤-80

年尺度

-15~30

-30~-40

-40~-45

≤-45

土壤相对湿度(%)

60~50

50~40

40~30

30

参考指标

成灾面积比例(%)

5~10

10~25

25~40

40

减产成数(%)

1

1~3

3~5

5

农田水分盈缺值(mm)

50

50~100

100~200

200

受灾面积比例(%)

10~20

20~40

40~60

60

人饮困难率(%)

10~20

20~40

40~60

60

河道径流距平值(%)

-10~-30

-30~-50

-50~-80

≤-80

注:在作物关键生长期连续无雨日相应干旱等级指标上调一级

3.1.2 城镇干旱灾害

3.1.2.1 判定指标:缺水率、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3.1.2.2 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见表二)

 

 

表二: 城镇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评价指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主要指标

缺水率(%)

510

1020

2030

30

参考指标

水源工程蓄水量(河道来水量)距平值(%)

-10-30

-30-50

-50-80

≤-80

地下水深埋

下降值

0.51.0

1.02.0

2.03.0

≥3.0

注:出现连续三个中度干旱年时第三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出现连续两个严重干旱年时第二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

3.2 预防预警信息

县气象局、凤州水文站、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做好降水、河道流量、气温、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城区缺水等信息的监测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当预测干旱灾害即将加重时,县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事发地做好相关准备。

3.2.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2.2 县防指负责全县旱灾信息监测设立旱情监测点,加强旱情检测,及时掌握和逐级报告雨情、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土壤墒情、受旱面积和城乡供水情况等信息。各镇村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抗旱防汛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和《抗旱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旱灾信息,时限为:轻度干旱10日报告一次,中度干旱5日报告一次,严重干旱3日报告一次,特大干旱1日报告一次。

3.2.3 县防办对全县旱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干旱灾害等级。当出现3个以上镇达轻度、中度干旱等级时,应书面向县政府报告;达到严重、特大干旱等级时,在书面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市防办报告。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抗旱宣传,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时召开抗旱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任务,明确抗旱责任人,落实旱情监测预警措施,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完善抗旱保障机制。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城镇抗旱预案、抗旱应急调水预案,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落实。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县、镇、村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提前检修合理调配使用,发挥抗旱物资机动灵活潜力。

(5)预警准备。健全旱情测报站网,确保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6)抗旱检查。实行以查旱情、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3.3.2 干旱灾害预警

(1)县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成因、特点和受旱对象,因地制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县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和干旱灾害统计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及早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科学抗旱减灾对策。

(3)县防指应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各种形式的抗旱服务组织,不断提高防抗干旱灾害的机动能力。

(4)轻度、中度干旱预警信息由县防指发布,严重、特大干旱预警信息由市防指发布。

3.3.3 供水水源短缺危机预警

因旱造成供水水源短缺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县防指会同供水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居民做好应急用水储备。

3.4 预警支持系统

县防指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编制本县干旱风险图和人饮风险,为抗旱减灾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按照干旱灾害发生范围和程度,将防抗旱灾应急响应行动划定为Ⅳ、Ⅲ、Ⅱ、I四个等级(或阶段),确定四、三、二、一级四类抗旱等级,对应于轻度干旱、中度干旱、重度干旱、特大干旱。

4.1.2 进入干旱期,县防办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负责组织气象、水文、农业、水利等部门及时分析会商旱情,根据实时旱情变化和程度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

4.1.3 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抗旱工作,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4.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2.1 当全县区域内大面积连续15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10~20%,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4.2.2 组织措施:由县防指组织会商,县防指副指挥长批准,县防派出工作组检查旱情抗旱准备和抗旱措施落实情况

4.2.3 应急响应行动措施:(1)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和抗旱工作领导;(2)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3)按照预案规定及时落实抗旱措施;(4)下达、落实城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5)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6)水库在保证防汛安全前提下尽量多蓄水

4.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3.1 当全县区域内大面积连续30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20~40%,旱情对农作物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地发生人畜饮水临时困难时,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4.3.2 组织措施:由县防指组织会商,县防指副总指挥长批准,县防办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

4.3.3 应急响应行动措施:(1)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2)及时通报和发布旱情信息;(3)按照抗旱预案规定,及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组织制订作物抗旱灌溉和发生临时人畜饮水困难镇村应急送水方案;(4)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检查督促抗旱工作;(5)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统一调度;(6)开动所有水利设施投入灌溉,及时修复损坏或故障设施;(7)组织抗旱服务队及时开展流动抗旱灌溉和应急送水服务;(8)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4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4.1 当全县区域内大面积连续50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40~60%,旱情对农作物生长造成较大影响,农村人畜饮水发生区域性困难时,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

4.4.2 组织措施:由县防指组织会商,县防指副总指挥长报请总指挥长批准,县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对抗旱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派出工作组到重旱区指导抗旱工作,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

4.4.3 应急响应行动措施:(1)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2)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3)按照抗旱预案组织落实抗旱措施,重点落实应对大旱的人饮解困措施;(4)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5)在确保人饮安全的前提下开动一切水利设施投入抗旱灌溉,大力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新技术;(6)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压缩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企业和服务行业用水,加大节水宣传力度;(7)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提前修复抗旱应急备用水源,适时投入运行;(8)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车辆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9)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作业;(10)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4.5  I级应急响应行动

4.5.1 当全县区域内大面积连续75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夏季50天、冬季80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土壤湿度低于30%,受旱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镇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社会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启动I级抗旱应急响应。

4.5.2 组织措施由县防指组织会商,县防指总指挥长批准,县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对抗旱工作做出全面安排部署,县政府派出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县防办加强应急水源、抗旱物资调度,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全力支援受旱灾区做好抗旱工作。

4.5.3 应急响应行动措施:(1)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2)加密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发布抗旱救灾信息,加强应急值班;(3)实施受旱地区所有抗旱水源的联网调度和科学用水管理;(4)启动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减少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5)按照抗旱预案规定,修建临时坝、堰、泵站、中浅井等小型应急水源工程设施挖掘水源潜力;(6)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暂停高耗水企业和服务行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7)全面组织动员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8)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作业;(9)县财政局紧急安排抗旱应急和救灾安置资金;(10)组织饮水困难而又送水不便的灾区居民临时向供水有保障地区转移;(11)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强化居民节水意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4.6  信息报送

4.6.1 各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归口处理、共享使用。

4.6.2 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及时、准确、客观,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后再及时了解补报。

4.6.3 凡是镇级上报的旱情、灾情、抗旱动态信息,县防办应认真调查复核,对反映不实和存在缺失遗漏的,要及时责令其完善纠正并复核补报。

4.6.4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防办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旱情信息及工作动态。

4.7  指挥调度

4.7.1 出现干旱灾害后,县镇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情况。

4.7.2 在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镇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抗措施,控制旱情发展蔓延。

4.8  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严重干旱灾害后,各镇、各成员单位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4.9 信息发布

4.9.1 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 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指审核发布。

4.9.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  应急解除

4.10.1 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视旱情变化,适时解除抗旱应急响应。

4.10.2 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4.10.3 应急响应解除后,镇村要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监测保障

5.1.1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立即落实抗旱值班制度。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实行24小时值班。

5.1.2 农业、林业、水利、住建、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墒情、苗情、饮水等旱情信息监测,县防办负责发布和上报。

5.2 应急支援保障  

5.2.1 应急队伍:县防办要做好抗旱应急队伍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统一调配抗旱服务队和民间抗旱组织的人员和设备,县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有义务承担抗旱救灾任务。

5.2.2 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优先保证抗旱物资运输,各有关单位应完成所分配的应急送水任务。

5.2.3 医疗卫生:县卫健局做好受旱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和饮水卫生检查消毒。

5.2.4 治安管理:县公安局做好受旱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受旱灾区治安秩序。

5.2.5 物资供应:县防办应设立固定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器材,加强储备管理和更新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抗旱所需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物资和器材的储备与供应。

5.2.6 经费筹措: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在发生干旱灾害后,县财政局每年应筹措和安排抗旱资金。遇严重等级、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县财政局要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县发改局、县水利局要及时下达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计划。各项抗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5.3 技术服务保障

县防办要建立抗旱专家库,定期分析全县行政区域内旱情趋势,组织开展抗旱技术讲座和培训,做好旱灾防抗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与服务。要建立旱情监测和分析决策会商系统、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受旱的镇要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总结、核实和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10日内报县防办。

6.2 对口帮救

启动I级、II级抗旱应急响应后,县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深入包抓镇村开展对口帮扶抗旱救灾,认真落实有关抗旱救灾帮扶措施。

6.3 社会募捐

启动I级、II级抗旱应急响应后,各镇、各部门可根据干旱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

6.4 工程修复

旱情缓解后,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6.5 工作总结

抗旱工作结束后,县防办要认真对抗旱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15日内上报县政府。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实际逐年修订完善。

7.2 各镇、村可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预案。

7.3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