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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3-03-10 16:25:29
名  称: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凤政办发〔2023〕7号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4-20 16:07:01 浏览次数:

图解: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凤县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829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1937号)同时废止。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10 

凤县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

监管效能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市《关于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全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成果,加快形成审批与监管相互支撑、协同联动、全程闭环、无缝衔接的工作格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依法依规、宽进严管、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的原则,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厘清审管边界,明确审管权责,建立完善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和高效联动机制,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向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发展,为奋力谱写凤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审批职责

1.梳理审批事项清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及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规范编制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和《宝鸡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确实的工作任务,扎实推进事项移交、集中办理工作,夯实改革基础,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2.依法依规审批。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的审批标准受理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核准、签章、发文或发件,及时将审批结果信息推送行业监管部门,并做好档案的登记管理。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政策调整等情况,行业监管部门应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及时修订、完善行业发展规划和事项审批标准,并书面告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确保审批业务运转顺畅、衔接有序。

3.优化审批服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持续开展划转事项流程再造和服务优化,明确法定权限、审批依据、受理条件、所需要件、流程环节、收费标准等事项要素信息,经同级行业监管部门确认后,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4.防范审批风险。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平衡、政策红线底线的划转事项,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前应与同级行业监管部门沟通,审批过程中应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需行业监管部门出具前置审查意见,审核、确认材料要件,配合实施特殊环节(现场踏勘、资质考核、技术审查和验收等事项),明确处罚处理结论等情形的,行业监管部门须就有关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并反馈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5.明晰审管边界。对审管一体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审管权责一致。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由行业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杜绝出现“不批不管”问题。对审管分离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按政策规定履行审批、监管职责,审管责任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界划分。对审管边界模糊、重复交叉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行业监管部门逐事项制定边界清单,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界线。

()夯实监管责任

1.监督审批行为。行业监管部门应对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是否按照法定标准实施审批进行监督,对行政审批结果有异议,或者发现采取虚假承诺、伪造材料、违背承诺等取得审批的事项,应及时函告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案卷和办理程序进行复核,对审批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及时反馈给行业监管部门,其他处置工作和后续监管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

2.明确监管内容。行业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明确规定的监管职责,全面梳理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将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反馈机制等内容纳入陕西省“互联网十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根据政策法规变化和部门职能调整实行动态更新。

3.履行监管职责。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事项清单和监管职责层级划分,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行业监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

4.跟进监管措施。行业监管部门对取消行政许可、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应按照中央和省委改革文件明确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相关事项的备案及监管工作;对下放审批的事项,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承接部门,同步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于委托审批的事项,由委托部门对应层级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应认真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将监管情况及时推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5.细化监管举措。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细化本系统本领域监管措施,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涉企行政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要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推行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十监管”,有效归集各类批后核查、现场检查等监管信息资源,相关处罚信息和执法信息同步推送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加强审管联动

1.健全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审管联动联席会议机制,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相关部门参与,主要负责统筹谋划辖区内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划,协调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秦岭生态、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审批业务,要召开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妥善解决审管联动中出现的具体矛盾和问题,推动依法行政、规范履职。

2.推进信息共享。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负责,运用好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审管信息主动归集和交流互动模块。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相关审批信息和审批结果,定向推送告知行业监管部门启动日常监管。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交流互动模块查阅审批事项相关要素,有效实施监管,第一时间将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信息反馈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确保“审管信息互通、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推动“一网通办”向“一网通管”延伸。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共同使用一个平台或系统办理事项,且能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共用的,行业监管部门应积极在平台或系统接受审批结果信息。

3.加强业务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在制发、转发与行政许可业务有关文件时,应当抄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事项需要行业监管部门开放端口、权限、印章授权,以及需提供证照、设备,抽取组织专家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举办与行政许可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等,应安排或邀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参加。

4.明晰法律责任。事项划转移交前,行业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按照法律规定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作为适格主体参与复议、诉讼活动;行业监管部门须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书面提出复议答复书、诉讼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材料以及证据目录,并委托律师参与复议、诉讼活动。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变更或撤销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责任。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各镇、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工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应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抓好责任落实。压实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审管联动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主要责任人责任、具体工作人员直接责任人责任。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镇级审批业务的指导协调,共同研究解决职责交叉、边界不清、衔接不到位等问题,为落实相关政策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鼓励探索创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审管联动具体举措,协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和监管方式创新。

()健全问责机制。要健全审管联动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审管联动中出现不知责、不担责、不尽责和推诿扯皮等情况,严肃追责问责。要健全完善审管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审管职责出现问题的,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问题性质、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程序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五)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审管联动工作督查机制,将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通过定期督查、全面检查、个别抽查等方式常态化督查督办,推动审管联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附件:1.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2.集中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

3.行政许可现场踏勘管理规定

4.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管理规定

5.行政审批涉法涉诉处理工作制度

 

 

 

 

 

附件1

 

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协调解决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重大项目审批过程中遇见的困难和问题;

(二)协调解决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审批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调解决需审批部门与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协调解决审管互动、政策解读、信息交换过程中遇见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

人:行政审批服务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员:县政府办、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民政局、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应急管理局、市监局、林业局、县税务局、县气象局、县商工局、国网凤县供电公司级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议题征集、会前沟通、会议组织、会后督办、联络协调等事宜。办公室主任由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具体工作由提出议题的业务组室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股室负责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召集,或由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相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列席。联席会议议题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确定,也可由成员单位建议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后确定。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审批业务需要和各自职能,主动研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背景下“审管联动”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要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2

 

集中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

 

为健全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双向推送的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审批局”)和级各审批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为信息双向推送的责任主体,审批局各审批业务室与各监管部门确定的政务服务专员负责日常信息推送和共享对接,并对推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双向推送的内容

(一)审批信息推送

1.审批局各业务通过政务服务网审管互动平台,在审批事项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与监管共用一个平台的除外)向事项对应的监管部门推送审批结果信息,如网络推送渠道不通畅,则以函件告知相关信息各监管部门政务服务专员需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接受确认审批信息,并通知相关监管人员及时履行监管职责。

2.需要监管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的,由审批局各审批业务自业务受理之日起,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推送或函件告知等形式,将凤县行政审批协办通知单》《现场踏勘(评审)委托书》《商请主管部门参与踏勘(评审)工作的函》及相关材料推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政务服务专员2个工作日内接收推送的信息,并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二)监管信息推送

1.各监管部门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情况,5个工作日内政务服务专员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与涉及审批的监管信息政策法规变化情况推送审批局,如网络推送渠道不通畅,则以函件告知相关信息审批局各审批业务接收信息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2.监管部门政务服务专员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推送或函件告知等形式,将协办事项的审查意见和特殊环节办理相关结论情况推送审批局。

3.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审批局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向审批局正式行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批局应及时对有关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依法处理,同时告知监管部门处理结果。

三、双向推送的责任

审管双方应畅通交流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工作衔接凡因信息推送、接收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到正常工作推进落实的,由审批和监管部门分别据实出具情况说明报告政府,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及双方职责划定责任并作出处理决定

 

附件3

    

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踏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行政许可现场踏勘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事项中涉及的建设、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划布局、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等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涉及许可事项的现场踏勘。

第四条 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高效、便捷、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现场踏勘应根据不同事项的相应要求组织2名以上人员参加。踏勘人员应符合资质要求(无资质要求的除外),具备履行现场踏勘职责的能力,与行政相对人没有利益关系;踏勘人员可以为正式在编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或第三方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要求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踏勘人员抵达现场后,应主动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工作证或相关证明文件,依据现场踏勘任务的有关内容和标准,认真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现场情况,并以文字、录像、图片、录音等适当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

第七条 参与现场踏勘工作的所有部门、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踏勘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出具踏勘意见。

第八条 申请人应配合现场踏勘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踏勘方式

(一)独立踏勘:由业务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独立完成的现场踏勘。

(二)委托踏勘: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独立完成的现场踏勘。

(三)联合踏勘:由审批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共同完成的现场踏勘。

第十条 现场踏勘工作程序

(一)审批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根据申请事项确定踏勘方式。

(二)属独立踏勘事项的,由审批部门确定踏勘人员和踏勘时间。属委托踏勘事项的,由审批部门及时联系承担现场踏勘工作的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确定踏勘人员和踏勘时间。属联合踏勘事项的,由审批部门及时联系承担现场踏勘工作的相关部门,确定踏勘人员和踏勘时间。

(三)审批部门将相关材料推送至踏勘人员,并通知申请人踏勘时间。

(四)踏勘人员按照确定的时间抵达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踏勘核实。

第十一条 踏勘人员依据现场踏勘情况,如实填写《凤县行政许可现场踏勘记录》,签署踏勘意见,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拒绝签字确认的,踏勘人员需对拒签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踏勘人员应将《凤县行政许可现场踏勘记录》和记录现场踏勘情况的有关资料,于踏勘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据此作出审批决定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存档。经过多次踏勘的,相关资料应全部存档。

第十四条 踏勘人员要根据事项的不同性质,科学制定相关事项《行政审批现场踏勘记录表》,《记录表》内容应当载明踏勘时间、地点、人员(职务职称),申请资料、现场踏勘反映的定性情况(位置、状态、程度)、定量数据与事项法定审批条件和技术标准比对结论,并详细说明事项涉及的秦岭生态、环境安全等底线红线事宜

第十五条 踏勘人员认为申请事项现场有关情况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需要整改的,应当书面反馈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 踏勘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外借现场踏勘资料。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现场踏勘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同时涉及技术评审和现场踏勘的,按照《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 现场踏勘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提高行政许可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涉及许可事项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评审是指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评审组织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技术文件的合规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价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为行政审批提供决策依据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人员,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技术服务机构等从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并经过规定程序予以确认,能独立从事和参与评审、论证、审查、认定、验收等人员。

第五条 技术评审按照业务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划分为独立评审、联合评审、委托评审三种形式。

(一)独立评审:由审批部门独立组织实施。

(二)联合评审:由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三)委托评审: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实施。

第六条 审批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评审人员组成

第七条 评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相关专业业资格或相关技术职称;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踏勘等工作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记录;

(五)行业法律法规对评审人员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审内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在评审过程中享有独立评审权和独立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三)对评审活动不正当行为的检举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如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评审组织部门;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相关材料及时交回存档,不得对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对评审过程中的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

(四)配合评审组织部门处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五)不得收受被评审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技术评审时由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开展工作,评审组人数一般为3名或3名以上奇数人员。已建立专家库的,评审时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没有建立专家库的,由评审组织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选取满足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评审组织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技术文件的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由受委托部门组织实施技术评审的行政许可事项,若技术文件未通过初步审查,受委托部门应将由告知评审部门。

第十二条 技术评审准备工作。通过初步审查的技术文件,评审组织部门应做好评审前相关准备工作,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实施。技术评审会议时间确定后,评审组织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属于联合评审的事项,评审组织部门须将评审会议相关资料提前推送相关配合部门。

第十三条 召开技术评审会议。

(一)评审组在对项目进行评审前,应确定评审组组长。组长人选应从评审能力、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判断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综合考虑。组长负责明确评审工作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组织评审组成员对技术文件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评审组最终评审意见。

(二)评审人员根据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己的分析和判断,独立作出评审意见。

(三)评审人员集体会商,形成评审意见,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四)评审结束后,评审组评审意见应出具书面材料,并经评审人员署名确认。评审意见分三类:同意、否定、整改。其中,对出具否定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出具整改意见的要明确指出整改的原因和具体量化标准,技术文件整改后应由含评审组组长在内的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核实整改完成情况,并署名确认。

(五)评审程序中包含现场踏勘,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当在评审组评审意见中载明。

(六)属于联合评审的事项,相关配合部门需在技术评审会议上,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

(七)评审组织部门应当在技术评审会上形成书面会议纪要,评审组评审意见作为会议纪要附件。

第十四条 反馈意见。受委托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内将评审组评审意见及本部门意见建议反馈至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应将技术评审会议全部资料原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审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申请人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参加评审人员名单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评审工作人员在技术评审过程中,不得向评审人员明示或暗示授意,干扰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行政许可评审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二)本人自愿退出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评审组织部门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

(六)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评审结果,以及发生经评审组织部门确认的行政审批重大投诉事件的;

(七)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行政许可事项评审人员的情形。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擅自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的商业秘密及当事人信息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审组织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其评审人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回避原则。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该申请单位中作为股东、员工或担任顾问;

(二)已参与过该技术文件的制作、咨询等相关工作;

(三)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亲属与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申请人是近亲属,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技术评审工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技术评审工作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行政审批涉法涉诉处理工作制度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前及移交后,因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条  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审批事项划转移交导致行业监管部门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作为适格主体参与复议、诉讼活动。

第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收到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及时登记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事项划转前,行业监管部门作出的审批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审批服务应在收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知书之日起1日内,制作工作联系单,连同案件材料转送行业监管部门办理。

(二)事项划转后,行政审批服务独立作出的审批决定所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行政审批服务负责处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据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主要指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听证论证等审批环节的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业监管部门应做好配合。行政审批服务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知书1日内,制作工作联系单,连同案件材料转送,行业监管部门协助办理。

第四条  行业监管部门收到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联系单和案件材料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项划转前,行业监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届满3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书面提出复议答复书或行政诉讼答辩状,提供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材料以及证据目录,并委托律师参与复议、诉讼活动。

(二)事项划转后,行政审批服务依据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业监管部门应在接到联系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形,向行政审批服务提供答复或答辩意见、涉案的证据、依据材料以及证据目录。

(三)提交的各类文书和材料应当规范、完整,加盖公章。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收到行业监管部门提供的复议、应诉相关材料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根据行业监管部门提供的复议答复书、诉讼答辩状或答复、答辩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等,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诉讼答辩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通知行业监管部门明确出庭应诉工作人员及律师,按时组织出庭应诉。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判决书等裁判文书后,应当做好登记保存工作,并在3日内将复印件转送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责任分工,提供上诉状文稿和相关材料,由行政审批服务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七条  复议决定或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由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或处理。

第八条  事项划转前,行业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变更或撤销的,以及行政诉讼败诉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事项划转后,行政审批服务依据行业监管部门提供的审查意见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变更或撤销的,以及行政诉讼败诉的,依据败诉原因并对照部门职责,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属于行政审批服务独立审批的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依法参加复议、诉讼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变更或撤销的,以及行政诉讼败诉的,由行政审批服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司法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审批局和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