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12479/2023-00219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某眼镜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发布时间: 2023-03-31 10:29:13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眼镜店经营软性亲水接触镜截止检查日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对超过有效期的软性亲水接触镜依法实施了扣押,并对该眼镜店进行了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某眼镜店经营软性亲水接触镜是从陕西某眼镜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共采购10支,其中3支生产日期为20170220,失效日期为20220219,截止检查之日已超过有效期168天;4支生产日期为20170409,失效日期为20220408,截止检查之日已超过有效期120天;其余3支已销售。据查阅该店提供的销售台账,已销售3支均在有效期内销售。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某眼镜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某眼镜店“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软性亲水接触镜,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某眼镜店接受处罚结果并积极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启示分析】   

软性亲水接触镜属于角膜接触镜,在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被规定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使用风险,国家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是有严格要求的。本案中,当事人某眼镜店疏于管理,未履行相关检查义务,导致所经营的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限,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风险,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案涉案货值小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三)项的规定,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合理适用裁量权,给当事人某眼镜店予以减轻处罚。

希望广大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常态化履行好经营管理义务,切实保障经营使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相关医疗器械时注意查验产品标识及生产日期,发现问题及时举报投诉,共同营造医疗器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