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12479/2023-01377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3-09-25 16:12:40
名  称: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住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凤政办发〔2023〕35号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住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17 16:10:14 浏览次数:

图解: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住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刻汲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省住建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2〕93号)、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农房建设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等三个规定的通知》(凤政办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城乡居民住房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乡居民新建住房安全管理

为有效遏制城乡居民自建房增量风险,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住房,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居民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实行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指导各镇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城乡居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一)完善建房前的审核工作

1.审批农村宅基地。由镇政府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建房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业务负责人完成联审工作,完成审查后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完成宅基地审批工作。

2.审核建房设计方案。由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建房人(户主)是否选用县住建局免费提供的《凤县农房建设设计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对通用图集进行适当调整并设计出具施工图;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出具施工图,或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设计出具施工图,或者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出具设计方案。房屋整体设计应符合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要求。

3.审查施工单位资质。由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审查建房人(户主)是否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有相应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建房人(户主)提交建房申请时,是否出具已签订的施工协议(合同)书。

(二)加强建房施工过程监管。农户建房时,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过程管理,强化服务指导。镇政府住建业务负责人要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监管到场,建成后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镇政府应组织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施工过程监管到场。农户建房开工后,镇政府要组织镇住建业务负责人现场查核承担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承担农村住房建设任务的乡村建设工匠,是否经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在质量安全方面,现场重点检查边坡开挖治理是否完成,地基基础是否牢靠,房屋布局是否规整合理,承重墙体上下是否对齐,墙内是否设置构造柱和圈梁,是否选用现浇板,坡顶房屋的屋架之间是否设立支撑和系杆,室外、屋面排水是否顺畅等。

2.建成后验收到场。农村住房建设竣工1个月内,村民应提请镇政府进行竣工验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镇政府应组织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建设住房,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如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相关人员也应参加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及建房人(户主)应当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镇政府每季度应向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备案。

(三)夯实各方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建立常态管理制度,设置专职村镇建设助理员,同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统筹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审批、现场放线、动态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县、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县住建局负责编印并推广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加强乡村建设风貌引导,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要在镇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做好村民建房的审查和公示,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定期向镇政府报告村民住房建设情况。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一名委员作为巡查员,及时发现和劝阻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并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等事项的代办服务。县交通、水利、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有关工作。

二、加大城乡居民经营性房屋安全监管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各镇要督促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日常检查。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房安全隐患排查。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房定期组织村(社区)“两委”,物业单位等对辖区内经营性房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问题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改。

(三)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县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市监等部门,要落实好监管工作。各镇负责办理经营性房改建、扩建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加强对经营性房的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房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镇政府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性房装饰装修活动,确保房屋安全。

(四)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全面加强经营性房监管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房安全管理工作。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落实各审批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

三、落实城乡居民既有房屋安全责任

(一)产权人和使用人要履行主体责任。各镇、各部门要督促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力度,讲清利害关系,教育引导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主动整改隐患问题,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镇各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房屋等既有建筑和在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教体、卫健、文旅、交通、商工、民政、民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学校、医疗卫生、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既有公共建筑和在建项目的相关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建筑安全检查(鉴定或检测)和维护,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夯实各方监管责任,确保有人管、落得实,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立即停用,采取管控和工程措施,彻底消除隐患,经检测鉴定安全后方可使用,坚决做到安全隐患不彻底消除不营业、不使用、不住人。

)强化住房转经营用途安全监管。各镇要加大城乡住房转经营用途的宣传引导,指导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推荐已纳入自建房安全鉴定库名录的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并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人员密集场所房屋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检查,公安部门还要做好城乡居民住房作为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定期复核。市监、行政审批部门要对用作经营房屋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定期复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工程的,要查验是否通过建设工程验收和消防工程验收,未验收的一律不得办理与经营性质相关的许可证照。

四、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住建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各镇要加大装饰装修活动的属地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商品房和公共建筑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住建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和装饰装修企业。

(三)装饰装修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