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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发布时间: 2022-07-22 10:16:10 浏览次数:

凤发改发〔2022〕268号

 

 

 

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县自来水公司

按照《全市发展改革系统涉水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宝发改价格发〔2022〕283号)要求:“聚焦我市发展改革系统涉水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重点治理未按规定制定调整污水处理费等问题”的精神,报请县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县县城及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市发改委规定:“2016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精神。我县县城及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每吨由0.3元提高到0.85元、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每吨由0.8元提高到1.2元。

二、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凤县县城及凤州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2.县城及凤州镇城乡公共管网居民用水阶梯价

格和非居民用水及特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价格表

 

 

 

  2022年7月4日


附件1

 

凤县县城及凤州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分类

水价

自来水价格

水资源税

污水处理费

最终水价

基本水价

户表改造资金

居民生活

用水

2.02

0.18

0.30

0.85

3.35

非居民生活用水

3.12

0.18

0.30

1.20

4.80

特种行业

用水

4.72

0.18

0.30

1.20

6.40

 


附件2

 

县城及凤州镇城乡公共管网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

非居民用水及特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表

 

用 户

类 别

阶梯或定额

户年用水量

立方米

用户终端价格

元/立方米

居 民 生 活 类

第一阶梯

0-120

3.35

第二阶梯

121-180

4.36

第三阶梯

181以上

7.39

非 居 民 类

定额内用水量

4.80

超过定额50%(含50%)以下部分

6.36

超过定额50%以上部分

7.92

特 行 类

定额内用水量

6.40

超过定额50%(含50%)以下部分

8.76

超过定额50%以上部分

11.12

备注:

1.本表价格按现行供水价格即凤价发〔2015〕13号文件、污水处理费按本文调整后征收标准计算。

2.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各级水价按1:1.5:3的比例安排,仅针对自来水企业的基本水价,不包括价外征收户表改造资金、水资源费(税)和污水处理费。

3.非居民用水及特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定额内一档水量不加价,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0.5 倍,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 1 倍,加价仅为自来水基本水价部分,征收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其他资金附加不实行累进加价。

4.特种行业用水是指车辆冲洗业、婚纱摄影、美容美发、桑拿、冲浪、浴足、洗浴、酒吧、茶秀、咖啡厅、卡拉ok厅、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休闲娱乐业用水。

5.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限制类、淘汰类等行业企业,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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