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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我省限制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23 08:56:59 浏览次数:

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凤县财政局

关于转发我省限制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公安局: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现将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宝鸡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限制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宝发改收费费发〔2022〕12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凤养犬办发〔2022〕1号)相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凡在我县划定的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需缴纳限制养犬管理费。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免缴限制养犬管理费。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重点限养区初次登记限制养犬管理费(含犬牌、登记证、芯片及一个年度的限制养犬管理费)300元/只,年度限制养犬管理费:200元/只。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鸡市财政局转发陕西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限

制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宝发改收费费发

〔2022〕123号)凤发改发[2022]200号 附件.pdf

 

 

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凤县财政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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