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12479/2022-00226 | |
发布机构: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04-22 16:04:26 |
名 称: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凤政办发〔2022〕16号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凤县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目 录
凤县防汛应急预案
为使各镇、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我县发生洪涝灾情,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危害时,能够及时果断和有力有序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宝鸡市防汛应急预案》和《凤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情或因毗邻县相近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对我县及周边造成严重危害时所进行的防汛应急处置和抗洪抢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原则,把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作为防汛工作首要目标任务。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处置本辖区内洪涝灾害。
1.4.3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洪,科学指挥调度,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军民团结抗洪,专群平战结合。
县级设立县防汛指挥部,各镇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设立相应防汛指挥机构,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本辖区和行业领域防汛应急指挥工作。
县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组成单位和组成人员分别为:
总指挥长: 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分管水利工作副县长
县人武部副部长
指 挥 长:县政府办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成 员:县政府办、发改局、教体局、商工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水利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供销联社、气象局、无委办、武警宝鸡支队执勤六大队、凤州水文站、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国网凤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县人武部、县公安局负责同志。
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应急管理局(县防汛抗旱保障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防汛抗旱保障中心主任兼任,负责县防指日常工作。
组织领导全县防汛工作:贯彻国家防总,省、市防总和县委、县政府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批示;执行上级指挥调度命令;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召集县防指成员单位商定防洪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统一部署全县防汛应急抢险工作;开展防汛安全工作大检查;安排全县防汛经费、防汛物资和抢险队伍建设;发布重大雨情、汛情、灾情信息和停工、停业、停市、停产、停课、停学、人员避险转移等指挥调度命令;统一指挥重大山洪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县防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镇政府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防汛应急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收集汇总雨情、水情、灾情和监测预警信息;及时通报重大山洪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储备防洪抢险物资和协调应急抢险队伍;组织防洪应急抢险知识宣传和防汛演练等活动;向上级报告重要工作
县政府办:负责防汛抗洪抢险综合协调、会商召集、信息收集汇编等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凤部队、武警部队和县民兵应急分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区的群众、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武警宝鸡支队执勤六大队:负责组织和协调驻凤武警部队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等重大抢险任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实行警戒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防汛抗洪抢险工程和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项目的投资计划、协调和衔接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防汛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防汛避险意识,指导洪涝灾害威胁区学校安全防范、灾后重建、危房改造和教学秩序的恢复。
县商工局:负责全县商贸、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系统的防汛工作,协调重要防汛物资生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非法侵占河道、毁损防洪工程、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基础设施、应急度汛、水毁工程建设资金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经费预算、筹集、衔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灾情核查和应急抢险,协调防洪工程、应急避险、灾后恢复重建的用地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内涝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城区地上地下排洪管网疏通、修复和灾后重建,开展城市防洪设施汛期巡查,维护城市防洪抢险道路及照明设施的防洪工作,开展城区低洼易涝区防洪抢险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系统及所辖路桥的防汛工作,负责搞好紧急情况下防汛、抢险、救援、防疫人员和防汛抢险物资、用品的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雨情和汛情监测预警;负责核实灾害形成范围和影响程度;负责江河水库防汛预案编制审查,洪水调度、水库泄洪预警责任落实工作;提供防汛抗洪抢险技术支持,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工程建设管理和县境内水库、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建设。负责河道清障、堤防汛前加固以及县城翻版闸坝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系统防汛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灾情信息。指导洪涝灾害区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林业系统及所辖旅游景区的防汛工作,协调指导洪涝灾害区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文化旅游系统防汛工作,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法规、政策和汛情、灾情以及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动态;负责全县涉水旅游景区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涉水景区管理单位制定防洪预案,落实监测预警设施、防汛抢险队伍和避险场所等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卫健系统防汛工作,开展洪涝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涉及防汛抗洪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矿企业所属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组织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等重大抢险任务。负责洪涝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援和灾情核查、灾民救助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民政系统防汛工作,落实汛情引发的凤县社会福利中心、留凤关区域敬老院灾情处置、转移人员抢险任务。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系统防汛工作,负责因汛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并提出处置意见。
县供销联社:负责供销系统的防汛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防汛物资和灾区群众生产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
县气象局:负责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从气象角度对汛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和气象服务工作建议。
凤州水文站:负责全县境内河道洪水流量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洪水流量信息。
县电信公司及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全县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汛期通讯畅通,保证及时、准确传递水情、工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做好灾后通信网络及设施的抢修和维护。
国网凤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电力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和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协调保障损毁电力设施的抢修和防汛电力应急供应工作。
在各镇政府分别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防洪抢险工作。
各镇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由镇长任指挥长,由分管副镇长任副指挥长,成员为驻地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村委会主任。
各镇防汛指挥机构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山洪灾害防御及抗洪抢险工作。负责修定完善本级防汛预案,指导审核各行政村防汛预案;指导当地群众和驻地单位干部群众开展防洪应急预案学习宣传;及时向群众通报重大雨情、汛情和灾情信息,根据雨情、汛情适时启动本级防汛预案,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山洪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报告重大工作事项。
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村级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指挥机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行政村要组建不少于20人的防汛抢险队,落实雨情、水情、灾情监测预警人员,并报所在镇政府备案。
(1) 制定完善本村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组织实施预案培训演练,落实镇、村山洪灾害防御各项具体措施。
(2) 负责上传下达上级防洪预警信息,开展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观测预警,进行库坝、堤防等险工险段巡查。
(3) 执行上级发布的防洪抢险命令,根据雨情、汛情适时启动村级山洪灾害预案,组织危险区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安排群众生产和生活。
各村民小组组长负责本组危险区内群众转移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积极支援同村和周边村组群众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每个住户都要随时注意接听防洪预警信息和命令,根据预警信息和命令,在确保全家人员安全转移安置外,还要主动参与全村抢险救灾工作。
3.1.1 气象水文信息:县气象局、凤州水文站要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的监测预报,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报送信息。当出现重要天气过程时,县气象局要加密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降水预报;当江河发生洪水时,凤州水文站要加密雨情水情观测,做好江河洪水预报。
3.1.2 防洪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流量(水位)以上洪水时,各镇、村及河道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当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各镇、村级河道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县水利局应严格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达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汛情和运行状况。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加密报告次数;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县水利局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洪水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损失情况。
(2)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所属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水灾害情况,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尽快收集抢险动态及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各镇和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县防指,县防指在2小时内上报市防指。重大灾情发生3小时内,县防指应将初步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同时上报市防指。
(3)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水灾情,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救大灾、抢大险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指挥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注重业务培训,加强预报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重建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水利防洪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涉河施工的水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制订江河防御洪水预案、城区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水文情报预报方案等。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镇、村和有关堤防、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防汛重点部位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必要的防汛通信专网,保证洪水监测预警通信和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确保雨情、水情、灾情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料、查队伍、查通信、查监测、查预警为主要内容的分级防汛安全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及时予以消除。
(8)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应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可能出现洪水时,凤州水文站应按照规定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实时水位、流量信息和洪水预测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凤州水文站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县防指调度和抗洪抢险提供基本依据。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及时向社会发布。
(4)需要对社会公布的水情预报,须经县防指审核同意。新闻主管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提醒群众做好洪水灾害防范。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要根据山洪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凤州水文站、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报警报信息。
(2)凡有山洪防治任务的地区,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要编制区域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
(3)山洪灾害防治区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降雨、洪水期间防御责任和值班巡逻制度,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预警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在第一时间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
3.3.1 防汛信息系统:通过全县自动雨量监测器、自动雨量与水位监测器和水位流量视频观测器作为汛情监测预警支持平台。各镇、村要以简易雨量器、无线预警广播、河道水位报警器和简易水尺做为汛情监测预警支持平台,为防汛工作开展提供预警信息。
3.3.2 防御洪水预案: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防洪法》规定,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3.4.1 降雨量预警指标:依据凤县水文气象观测资料及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临界雨量分析计算细则,按雨量器监测1小时、3小时、6小时、12小时、24小时雨量值变幅,确定预警指标为:
准备转移降雨量预警指标:1小时≥30mm或3小时≥50mm、6小时≥80mm、12小时≥120mm、24小时≥160mm。
立即转移降雨量预警指标:1小时≥50mm或3小时≥60mm、6小时≥90mm、12小时≥150mm、24小时≥180mm。
3.4.2 洪水水位预警指标:在没有设防设施的河段,预警水位以洪水漫滩水位为准;在有设防设施的河段,预警水位以1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为准;在有设防没有设立水尺的河段,预警水位以10年一遇的历史洪水淹没线为准。
根据监测、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适时发布预警命令。
(1)在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县→镇→村→组→户逐级的程序预警,具体见如下示意图。
(2)在发生特大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情况下,不受逐级报告程序限制,可越级发布紧急预警。
3.6.1 县级预警:县级预警由县防办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分别向各镇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和命令,再由各镇政府及各有关单位按程序逐级传达。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预警信息和命令。当常规通讯设施遭遇山洪破坏不能正常使用时,由县防指和各有关镇政府、村委会通过卫星电话相互报告预警信息和命令。
3.6.2 镇级预警:各镇政府负责接收县防指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命令,以电话、传真、无线预警广播、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向各村、组、户和驻地各单位通报。各镇政府还要负责将各群测群防监测点和水库的预警信息及时反馈县防办。
3.6.3 村级预警:以村组为单位,通过广播喇叭、手机和网络短信、微信等方式,发布山洪、泥石流和滑坡等灾害预警信息命令;对单家独户、分散住户和没有通讯联络信号的住户,以手摇报警器、铜锣、口哨、喊话等方式,传送灾害防御信息命令,确保信息指令畅通。
4.1 总体要求
4.1.1 根据洪水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
4.1.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依照防洪指挥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头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有关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工作。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越级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洪水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防汛指挥部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启动I级防汛应急响应。
(1)嘉陵江、小峪河、安河、旺峪河等主要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洪水流量逼近或超过30年一遇,且沿岸的镇村、农田、道路、堤防等设施发生特别严重洪涝灾害或险情。
(2)降雨量为1小时≥50mm、3小时≥100mm,且降雨可能持续,区域内镇村、农田及基础设施发生特别严重的洪涝灾害或险情。
(3) 其它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 应急响应程序:
(1)县防指及时向相关镇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镇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县防指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应急响应启动及受灾情况,争取各方支持。
(3)县防指总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成员单位防汛应急紧急会议,对防汛抗洪抢险进行安排部署。
(4)县防指领导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以及镇、村防汛抢险请求,县应急管理局调拨县级防汛物资,并商县财政局紧急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必要时请调武警和驻地部队支援抗洪抢险。
(6)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办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行动情况。凤州水文站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提供河段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站点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1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县气象局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提供精细预报。县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动态。
(8)各镇、村、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机构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同时向县防办报告防汛抗洪工作开展情况。
(9)各镇、村及企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防指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并报请总指挥长同意,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嘉陵江、小峪河、安河、旺峪河等主要江河发生较大洪水,洪水水位流量达到20年一遇洪水流量标准,且沿岸的村镇、农田、道路、堤防等设施发生较为严重洪涝灾害或险情。
(2)降雨量为50mm≥1小时≥30mm或100mm≥3小时≥50mm、120mm≥6小时≥100mm、150mm≥12小时≥120mm、180mm≥24小时≥160mm,且降雨可能持续,区域内镇村、农田及基础设施发生较为严重的洪涝灾害或险情。
(3)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应急响应程序:
(1)县防指立即向相关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县防汛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镇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县防指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应急响应启动及受灾情况,争取各方支持。
(3)县防指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成员单位、相关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参加会商会,副总指挥长对防汛抗洪抢险做出部署。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技术人员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以及镇、村防汛抢险请求,县应急管理局调拨县级防汛物资,并商县财政局紧急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必要时请调武警和驻地部队支援抗洪抢险。
(6)县防指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向县防办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情况。凤州水文站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县防办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重要水文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1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县气象局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向县防办提供精细预报。县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动态。
(8)有关镇、村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向县防办报告防汛工作情况。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县防指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嘉陵江、小峪河、安河、旺峪河等主要江河发生洪水,洪水水位流量超过10年一遇洪水流量标准,且沿岸的镇村、农田、道路、堤防等设施发生洪涝灾害或险情。
(2)降雨量为1小时≥30mm或6小时≥50mm,且可能持续连阴雨天气,区域内镇村、农田及基础设施发生特别较重的险情或洪涝灾害。
(3)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立即向相关镇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机构、县防指成员单位发出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有关镇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并对防汛抗洪抢险进行安排。
(3)县防指应及时将应急响应启动及受灾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4)县应急管理局及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及镇、村防汛抢险请求,县应急管理局可以调拨县级防汛物资、并商县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一线抗洪抢险。
(6)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凤州水文站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县气象局加强预测预报,做好气象预警发布工作;县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7)县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
(8)有关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向县防指报告防汛工作情况。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嘉陵江、小峪河、安河、旺峪河等主要江河发生洪水,洪水水位流量超过5年一遇洪水流量标准,且沿岸的镇村、农田、道路、堤防等设施发生洪涝灾害或险情。
(2)可能持续连阴雨天气,区域内镇村、农田及基础设施发生特别较重的险情或洪涝灾害。
(3)洞沟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立即向相关镇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机构、县防指成员单位发出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有关镇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会,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防汛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4)县防指指挥长带领防汛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镇请求及时向灾区调拨防汛抢险物资,并商县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一线防汛抢险。
(6)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7)县防汛办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
(8)有关镇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4.6 各类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流量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实施临时应急措施,必要时调用抢险队伍、部队、武警参加抢险除险。
(2)紧急情况下,县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法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水库
水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水库所在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按照相应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县水利局应加强汛情、工情、险情信息监测,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实施,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山洪临界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6.4 堤防决口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及时组织应急抢险,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派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雨情水情收集报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做到定时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并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密切联系。
4.7.2 工程险情登记报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搞好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和登记上报。水利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随时掌握重大险情处理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支持的,要书面报送工程地点、险情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及请求支持的具体事项。
4.7.3 洪涝灾情统计报送。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录相等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分头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7.4 溃堤垮坝险情报送。当堤防和水库失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出事后1小时内上报,并及时掌握垮坝失事后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等情况,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5 防汛综合信息报送。县防办对镇、村要上报的防汛信息、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及时进行汇总,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总,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发生洪水险情后,当地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要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8.2 当地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要迅速到位,分析预测洪水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险情发展。
4.8.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要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检查,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处置
4.9.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当地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
4.9.2 当地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镇政府或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指挥决策。
4.9.3 当地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要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要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抢险。
4.9.4 处置洪水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减轻损失。
4.10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10.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救生、安全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县防指从县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10.2 库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据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迅速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域。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的避险工作。
4.10.3 公安部门对防洪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和安置区域实施警戒,严防群众私自返迁造成新的安全威胁和人员伤亡。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专业应急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凤部队、武警消防救援大队的调动由县防指提出申请,县人武部、凤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规定执行。
4.11.2 防洪紧急事态发生期间,县防指应该及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开展抗洪救灾。
4.12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积极主动的原则。县防汛办会同县级新闻主管部门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媒体发布的重大洪水信息须经县防汛办审核。
4.13 应急结束
汛情有所缓解或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县防指及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分步下达洪水灾害解除命令,宣布险情解除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县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有依法保障防汛应急通讯的责任。
5.1.2县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要按照防汛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完备的防汛应急通讯预案,储备应急通信设备,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重灾区提供通讯保障。
5.1.3在紧急情况下,各相关单位应尽快利用语音广播、有线电视、互联网和电话(卫星电话)等工具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危险区人员转移命令,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2 应急物资保障
5.2.1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驻地单位是应急物资的储备主体,都有贮存保障应急抢险物资的义务。
县防指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主要满足城镇、乡村居民聚集区和重要基础设施防洪抢险需要,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各镇政府及驻地单位防汛指挥机构贮存的物资主要满足本区域防洪抢险需要。民间组织和个人贮存的物资是其必要补充,必须积极倡导和热情鼓励,确保抢险需要。
5.2.2 防汛物资储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采购建库贮存、按单位和住户定任务分散贮存以及与经营户签订合同代为贮存三种方式。要达到贮存布点合理、贮存数量满足需要、贮存环境安全和调度使用方便。在灾害严重,物资消耗量大的情况下,可采取面向社会就近征集和有偿使用的办法,弥补防汛物资不足问题。
5.2.3 物资调拨采取先近后远的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离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需要调用县级防汛储备物资时,由有关镇政府向县防指提出申请,经县防指总指挥长同意后下拨。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3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抢险应急队伍包括群众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解放军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其中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承担抗洪抢险急难险重任务。
5.4 交通和电力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洪物资运输、群众安全转移所需的车辆调配,负责大洪水时抢险车辆的及时调配。电力部门要负责保障抗洪抢险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灾区疾情防治和群众医疗救治工作,应及时组织医疗队深入灾区第一线,在第一时间实施灾区场地消毒和开展伤员抢救。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水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防汛设施、干扰防汛抢险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证防汛抗洪工作顺利进行。
5.7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及时安排防汛应急资金,支持洪水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
5.8 技术保障
5.8.1 发挥预警信息平台作用,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库,形成覆盖全县的防汛会商指挥系统,为防汛抢险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5.8.2 县水利局负责做好全县20处自动雨量站和自动水位站数据监测工作,使各站点水情信息30分钟内完成传输。通过4处洪水视频监视系统实时监视洪水变化。
5.8.3 各镇、村通过简易雨量器、河道水位报警器和简易水尺,观测雨情水情。
5.8.4 建立县防办和市防办、县防办与各镇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5.8.5 发生洪水灾害时,抽调技术人员深入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5.9 社会保障
5.9.1 在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在县新闻媒体上发布防汛信息,根据洪水灾害发展,防汛指挥机构做好动员工作,实时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5.9.2 县防指成员单位在洪水灾害期间,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防汛抢险过程中存在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抢险。
5.9.3 县、镇、村及各部门应加强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洪。
6.1 抢险补偿
各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都要及时造册登记,在抢险结束后及时归还;对已经消耗的物资和遗失损毁设备工具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6.2 社会救助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及时补充各类防汛物料。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要尽快修复水毁防洪工程,以应对洪水再次发生,保证及时恢复防汛抗洪能力。
6.4.2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洪水损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
6.5 分析评估
洪水结束后,县防汛办要对防汛抗洪工作及时总结,根据量化指标进行科学评估,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7.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