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16012479/2022-0014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凤县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4-13
文件编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文件

关于印发《凤县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13 15:03:41 浏览次数: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凤县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凤县县委办公室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19日                

 

 

 

凤县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的通知》(陕办发〔2020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清单。

1.未经县委审批,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有关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原则,每年1月底前分别报县委办、县政府办研究审核,由县委审批。

2.未经县委同意,不得开展各类社会事务进校园工作,不得安排任课教师脱产承担驻村包联任务,不得将中小学教师作为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综治维稳等工作的包保责任人,不得强令教师参与上街值勤、社区值守、庆典招商、拆迁、接待、安保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和工作。

3.未经县委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各类示范校园创建活动。按照中央和省、市对创建示范活动的规定,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创建示范活动目录开展校园创建活动。不得变相摊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类示范、先进、基地、明星学校等评比创建活动。

4.未经县委、县政府和教育部门同意,不得占用学校操场、教室、礼堂等场地设施举办各类捐赠颁奖、文艺演出、庆典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5.未经县委、县政府和教育部门同意,不得开展针对中小学教师的调研活动,不得组织开展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入校考察、观摩、检查、排查等活动。

6.除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外,未经县教育部门同意,其他部门不得要求学校和教师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培训。确需组织开展的,要严格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商教育部门同意,不得硬性下达参训人数、时长等任务。

7.对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的安全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食品卫生、法治教育、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禁毒防艾等重要专项工作,一般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

8.合理安排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未涉及中小学校的城市创优评先任务不得要求学校开展,涉及中小学的由教育部门统筹部署实施,不得强令中小学教师参与。

9.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健康、卫生、安全、普法、科普、禁毒、防艾等教育宣传,及各类公益活动、文体活动、社会投票活动等,不得重复安排中小学课程已有类似内容的教育宣传活动。

10. 未经教育部门同意,不得要求学校开展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种小手牵大手活动。

11.未经教育部门审批同意,不得开展面向中小学校和师生的各类竞赛活动。

12.未经统计部门审批备案,其他部门不得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统计工作。严格规范涉及中小学教师的数据采集、报表填写工作,杜绝各种数据重复采集、上报及表格多头填写报送。对于通过审批备案,需按月、按季等定期填报的统计报表,由教育部门建立清单和台账,归口收集统计数据,一般应给予中小学校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准备时间。杜绝重复建立涉及中小学教师的各类信息库。

13.未经教育部门同意,不得强制要求中小学教师完成与教育教学无关的问卷调查、调研材料、课题研究、档案整理、资料收集、普查调查等资料,不得直接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填报表格,报送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等。

14.不得强制要求教师安装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类APP(应用程序),关注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参加点赞投票、人物评选、问卷调查、答题竞赛等活动。不得简单以各类线上工作群截图、录制视频、拍摄照片等方式代替实际工作评价考核教师。

15.未经县委、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借用或抽调中小学教师。经审批同意的借用人员,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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