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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级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经营者: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贯彻落实《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宝政发〔2021〕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贯彻实施《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的协议定价。
1.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及《管理办法》,制定了我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2)。
2.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3.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4. 严格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收费审批程序。除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外,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其经营者实施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经营者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管
1. 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优惠政策、经营者名称和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收费公示牌样式详见附件3),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 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监督管理。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停放服务费时应当开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含电子发票),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放服务费,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票据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其中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并以市场化方式收取停放服务费的,按照中省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其他经营性停车设施收费票据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
3.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4.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应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优惠)规定、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和《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22
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 凤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 凤县旅游景区(点)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4. 凤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附件.pdf
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凤县自然资源局 凤县交通运输局
凤县公安局 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凤县财政 凤县税务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