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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2-1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凤县残疾人联合会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2-12-12 10:54:46 浏览次数: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1

行政确认

残疾人证核发管理


凤县残疾人联合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第七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3.【部门规范性文件】《陕西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审核、批准、发放等各项管理工作。

 

1、理责任:接收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指导申请人到残疾评定机构进行评定。

2.公示责任: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的,及时调查处理。

3.审核批准责任: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4.发放存档责任: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1.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2.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3.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4.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行政确认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


凤县残疾人联合会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受理阶段责任:准备相关资料,通过“跨省通办”进行联网认证,上传需要审核的资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残疾人信息或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做好资料管理及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危险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