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12479/2022-01525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2-11-25 09:18:27 |
名 称:凤县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凤政办发〔2022〕31 号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落实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公平 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 活动的政策措施,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 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或向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县辖范围的,在处理涉公平竞争审 查举报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政策 制定机关应当予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 一 ) 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情况。
( 二 )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 审查。
( 三 ) 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 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 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以下统称受理机关) 负责受理; 同
时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 由 上级机关负责受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 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举报,也可以通过 12345 热线、 12315 热线进行举报。
受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提 供客观真实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对于被举报人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受理机 关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
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 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受理机 关对匿名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第八条受理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 内进行审
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予以受理。
对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
举报人一次举报不同事项,涉及多个被举报人的,应当分别 受理。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 一 ) 无具体明确的被举报人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 情形的;
( 二 ) 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 三 ) 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 事项重复举报的;
( 四 ) 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
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 五 ) 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 申请行政复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 六 ) 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 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 通知书发送被举报人。
第十条 被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 内向受 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 一 ) 书面答复;
( 二 ) 被举报的政策措施;
( 三 ) 公平竞争审查表;
( 四 ) 出台政策措施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五 ) 受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应当对被 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 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 的意见。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 内提出处理建 议。 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建议 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 超过 30 日。
第十三条 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公平竞 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被投诉举报人提出处理建议。涉嫌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按规定上报,提请反垄断执法机构 进行调查处理。
在核查期间,被举报人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相关行为,消除相 关后果的,受理机关可以结束核查。
在核查期间,发现政策措施是依据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规定 出台的,告知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举报,受理机关 可以结束核查。
在核查期间,受理机关发现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行政机 关举报、 申请行政复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进入上述 程序的,应当结束核查。
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结 束核查。
受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结束核查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 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四条 被举报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受理机关应 当制作并送达建议书,同时抄送被举报人的上级机关。相关建议 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一 ) 被举报人名称;
( 二 )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事实;
( 三 ) 被举报人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
( 四 ) 决定事项或处理建议及依据;
( 五 ) 受理机关名称、公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可以包括补做公平 竞争审查、废止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修改文件的有关内容并 向社会公开文件的修改情况等。
第十五条被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 30 日 内,根据 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
第十六条 对受理机关的核查,被举报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 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 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核查行为,或者拒绝整改和书面反馈整改 情况的,受理机关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及时反馈相关 情况。
第十七条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或者泄露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 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 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受理机关可以告知举报人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第十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舆情反映、第三方评估机构监 测评估等发现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行为的处理,参照本 办法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