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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2-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对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5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22-10-31 16:59:23 浏览次数:

类 别:A  类

签发人:张卫波

凤发改函〔2022〕26号


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对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5号建议的

复     函


杨小惠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社区水电费收取标准的建议”(第6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经过调查研究,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的水电等价格按当地居民类标准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水电气热等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2〕91号)规定:

一、执行范围。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为居民服务工作所需的配套设施,即“一部三室三站一场”。主要包括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办公室、警务室、图书室、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站、卫生计生服务站、文体活动指导站、室外活动广场等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和活动的场所。用于出租等盈利性质的社区服务设施不在此范围内。

  二、执行标准。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电信、有线电视价格按当地居民类标准执行。

为了切实落实社区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国家、省相关价格政策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水电气热等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凤发改发〔2022〕116号),重申了社区水电气暖等价格政策;二是我局主管领导专门与县供电分局、县自来水公司对接沟通,以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三是下一步我局会同县市监局将积极关注有关企业价格政策切实执行到位。

感谢您对我县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8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曹永强

联系电话:4762756


抄送:县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县政府办公室。

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