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12479/2022-00019
发布机构: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1-07 15:57:40
名  称: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凤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凤政发〔2022〕2号

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凤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1-07 15:46:31 浏览次数:

图解: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凤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大力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凤县,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聚焦生态凤县建设,突出应对气候变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三个重点,强化绿色转型发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三大基础,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扎实推进“提气、降碳、强生态,增水、固土、防风险”,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秦岭生态保护巩固提升,绿色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生态凤县建设成效明显。 

——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碳排放得到有效管理,单位GDP能耗降低12%,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10%,单位GDP用水量降低10%,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达到16%。

——大气质量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市考要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5%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持续走在全市前列。

——水环境质量不断提升。嘉陵江、汉江等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加强,地表水Ⅲ类水体占比达到省考要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达到100%。

——土壤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质量稳步提升,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安全达到了食用标准,安全利用率达到93%,中度污染耕地安全达到了使用标准,安全利用率达到95%,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自然生态逐步恢复。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提升,生态安全屏障持续加强,森林覆盖率达到80.6%。

——治理能力明显提高。生态环境统筹协调机制更加完善,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权责明晰,环境治理、执法监管、环境监测等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建设生态凤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如期完成各项既定工作目标,成立建设生态凤县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各分管副县长

成  员:各镇镇长、县级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做好建设生态凤县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过程中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工作内容及任务分工

(一)推动绿色发展转型

推动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巩固提升传统产业,构建绿色产业结构和绿色生产方式,形成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

1.落实《凤县“十四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划》,推动有色金属采、选、冶等传统工业改造升级,重点支持矿产品精深加工、尾矿综合开发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应用。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利用,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绿色农业项目。引导旅游景区、星级酒店、休闲农家积极使用清洁能源和推行节能技术,实施照明、天然气等设施改造,降低对资源和环境的消耗和污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发改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商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

2.公路过境重中型货车实施分流管控,以全面降低过境重中型货车车辆尾气、噪声、粉尘对城市大气质量的影响。通过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中心城区环路通行条件,形成过境货车绕行中心路网。做好宣传工作,将限行区域、绕行路线最大范围的明确告知到位,确保限行绕行工作顺利实施。(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交通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交通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商工局、县邮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3.依据《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等政策性文件,依法依规汰落后产能,严禁新增水泥、铸造、钢铁、陶瓷等产能(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商工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商工局,配合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监局、各镇人民政府、凤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4.严格执行中省产能等减量置换政策,统筹考虑县域资源优势,环境容量等因素,逐步实现产业转型,接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模式,支持跨地区对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制造等高耗能产业实施产能置换。(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商工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商工局,配合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监局、各镇人民政府、凤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5.加强东岭锌业、声威建材2户用煤重点企业的能效管控措施,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发改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商工局)

6.大力发展新能源,加快建设管道天然气项目,控制煤炭占全县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增加1个百分点。(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发改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

7.2021年起,在全县建成区新增加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汽车比例不低于80%,同步配套建设充电桩(站)。(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发改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交通局,配合单位:县商工局、县住建局、县邮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8.从2021年起,每年新开工建设项目,按照面积3%以上的递增,用于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城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的新建项目,实施工业化建造比例不低于20%,并逐年增加。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

(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以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为牵引,协同控制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转型。

9.全面摸清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等行业碳排放底数,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编制全县碳达峰方案。(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发改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商工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各镇人民政府)

10.摸清全县可利用土地存量和可利用屋顶面积,实施光伏整县推进工作,调整能源结构。(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发改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11.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组织化工、建材、造纸等8个碳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编制碳排放报告,做好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工作。因地制宜,推广碳捕集封存技术。(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工局、县统计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巩固秦岭保护成效

加强以秦岭为重点的生态环境保护,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体系,创新监控手段,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12.抓好秦岭问题督查整改,2021年底前完成《凤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总台账》整改销号备案。持续做好中省市各类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秦岭生态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秦岭办,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13.2021年底前完成秦岭综合视频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网格化监管平台,健全县镇村三级网格体系,推进“天地一体”监测。(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秦岭生态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秦岭办,配合单位: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14.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勘界立标,推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秦岭生态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秦岭办,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15.围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重点,每年至少开展1次联合执法检查。(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秦岭生态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秦岭办,配合单位: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

16.扎实开展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全面完成县域内小水电退出、拆除和整改工作,恢复生态,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上检查验收。(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秦岭办、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17.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排查,2021年底前建立综合台账,并进行有效监管,严防“乱搭乱建”问题回潮。(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18.集中开展尾矿库治理及专项督查检查,2023年底前完成全县尾矿库安全治理工作。(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相关镇)

19.强化秦岭重点保护区农家乐监管,规范农家乐(民宿)运营,加大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污水排放监管力度。(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文旅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文旅局,配合单位:县秦岭办、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监局、各镇人民政府)

20.全面推行林长制,到2021年底,建立县、镇、村、权责人四级林长制组织体系,加强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林业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21.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地管理,认真做好自然保护地内遥感监测及日常管理发现问题的核查整改。(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22.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管控要求,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配合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年度考核评价工作。(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23.巩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成果,巩固提升全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成果。(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24.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加快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推动乡村振兴。2025年,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90%以上自然村生活垃圾实现有效治理。(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乡村振兴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深化大气污染防治

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为主线,以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为重点,强化协同控制,推动县域整体空气质量改善。

25.编制印发宝鸡市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方案,分解落实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减排指标、重点任务。(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26.对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年度目标任务进展滞后、PM2.5严重超标的镇和相关部门实行预警、约谈。(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7.强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实施A、B、C类工业企业分级管理。(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局)

28.推进工业炉窑深度治理,督促凤县超顺铸业有限公司依据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实施提标改造,2023年底前稳定达标排放。(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商工局)

29.针对涉粉尘和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制定无组织排放整治方案并启动实施,严格杜绝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2023年底基本整治到位。(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商工局、各镇人民政府)

30.完成市上下达的规上工业非电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任务。(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发改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商工局、县行政审批局)

31.有序推进调峰储气设施建设,2021年起应急调峰储气能力满足全县日均3天使用需求。(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发改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32.强化天然气供应保障,优化供给配比,新增天然气量优先保障居民供暖需求,2021年确保县域燃气供热锅炉稳定运行。(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发改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33.暂未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合理布设洁净煤供应网点,实施统一供应。(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商工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商工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34.开展散煤质量治理专项行动,对煤炭销售点按照每批次煤炭质量抽检1次的原则开展煤质抽检,抽检率达到100%。(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市监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35.2021年底前对完成农村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农户进行核查验收,确保达标,基本达到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全覆盖。(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发改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36.严格落实省市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县域内禁止使用不达标或排放黑烟的非道路柴油移动工程机械。(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各镇人民政府)

37.开展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专项行动,依法依规加强成品油流通领域监督管理。(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商工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商工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监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局、各镇人民政府)

38.开展成品油质量专项行动,对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柴油车尾气处理液等开展监督抽检,确保销售的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市监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39.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商工局、各镇人民政府)

40.严格遵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备案条件和《陕西省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对开展喷漆业务的企业,需先到县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环评手续,随后到县运输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开展此项业务。对达到环评要求的,严格按照夏季错峰生产,定期抽查检查。对未达到要求的,贴封条停业,责令整改。(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交通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交通局,配合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监局、县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

41.制定绿色生态停车场建设及改造提升方案,减少露天停放车辆因暴晒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2022年起,新建公共停车场、道路运输场站、渣土车辆停放地需达到标准要求。对现有露天停车场实施提升改造,2022年完成率不低于40%,2023年全面完成。(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分管交通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42.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加大检查力度,2021年起督促业主规范运行油烟净化设施。对审批备案的夜市摊点做到规范经营,未审批备案的店外经营一律进店,设置的夜市摊点产生油烟污染的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市监局、县生态环境局)

43.强化扬尘污染防治,有效降低区域降尘,全县降尘量不高于8吨/平方公里·月。(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44.各类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和相关环保措施要求,凡未按要求落实的停工整改。(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

45.对建设工地进行整改提升,涉及焊接等产生烟粉尘的工艺,督促施工单位配备使用烟粉尘收集处理设备或采取烟粉尘处理措施。(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46.建筑物拆除施工和拆除垃圾装载落实全方位湿法作业,消纳处置拆除(装修)垃圾的场所、资源化企业或移动处置设施要严格落实喷雾、喷淋、洒水、遮盖等防尘降尘措施。2021年底前,全面清理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理的设置围挡,并进行防风抑尘或苫盖、绿化抑尘。(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

47.全面推广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到2025年,县城建成区车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5%以上,实现城区主次干道车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全覆盖。(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48.从2021年起,每季度开展一次建筑外立面大清洗活动,每年至少对商业楼宇外立面和各类建筑物楼顶积尘进行一次清洗保洁。(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49.持续强化道路扬尘污染管控。凤县公路段与农路中心在日常保洁养护工作中,路政(保)股日巡查中对沿线拉沙土车辆进行整治、教育、劝导;各道班人员每天上路巡查,及时清理沿线砂石抛撒并对路面扬尘进行清洗。(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交通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50.严格落实《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逐步扩大禁止销售燃放区域。(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公安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

51.严控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塑料、橡胶等行为。(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52.推行绿色低碳文明祭扫方式。(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53.以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为目标,以秸秆综合利用政策为支撑,不断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持续推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利用,2021年起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54.修订《凤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动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重点开展夏季臭氧污染、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遏制污染程度累积。(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铁腕治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55.对纳入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商砼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或用电监控系统。(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商工局、县住建局)

(五)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

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推动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56.推进全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022年完成保护区划定,2023年实施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57.严格落实河长制,启动实施嘉陵江、中曲河等河道综合整治,提升支流水环境质量。(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

58.开展嘉陵江及汉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1年底前完成嘉陵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排污口排查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溯源分析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整治方案编制,以及建成区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域整治。(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59.对水质超标断面和点位,按照编制的国控断面“一断一策”治理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治理,限期达到考核要求。(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60.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2021年底前,完成现有2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确保凤县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投运。(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61.推进县城截污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减轻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

62.巩固县城黑臭水体治理成效,防止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反弹,2025年底前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63.有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黑臭水体整治,稳步推进纳入国家监管平台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均达到40%以上。(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

64.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加强政策宣传,规范核发取水许可证。2021年底前实现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工程全覆盖,2022年底前实现一般中型灌区工程全覆盖,2023年底前实现小型农业灌溉工程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覆盖。(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65.严格水资源管理,逐步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用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全县年用水总量到2025年控制在2400万立方米以内。(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66.制定再生水利用规划,增铺再生水城区管网,促进再生水在工业、生活杂用等领域的使用,鼓励和提倡在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建设人工湿地,通过生态措施净化水质。2025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市级考核目标要求。(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67.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2021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市级目标要求,并逐年持续推进。(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商工局、县发改局、各镇人民政府、凤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68.推进农业节水,调整农业生产和用水结构,完善农业节水工程措施,到2025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9。(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69.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次生环境风险防控,有效降低突发环境事故发生水平。在S219、G316沿线主要河流和水源地等重点路段,科学合理设置实体密封护栏,修建完善导流槽、拦截坝、应急池等防污染设施,防止因危化品泄露造成水环境污染。(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

(六)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协同治理”的原则,深入实施 “保护”“预防”“管控”“修复”四大行动。  

70.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2021年实现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全覆盖(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71.推进耕地分类管控,巩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落实耕地安全利用措施,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到2025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

72.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商工局、各镇人民政府)

73.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和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到2025年底前全县农药化肥利用率达到41%,规模养殖场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9%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市监局、各镇人民政府)

(七)完善城市生态功能

统筹城市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大力发展“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构建优美生态空间、提升城市生态功能、持续改善人居环境。

74.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2021年编制完成凤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构建完整连续的生态保护格局。(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75.做好公园、绿地广场新建和改造提升工作,持续巩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到2025年,确保县城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9.45平方米。(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76.持续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对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节点、广场公园等实施绿化美化。到2025年,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7.7%。(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77.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要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

78.规范餐厨垃圾收集体系和处置中心运行,城区因地制宜建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并规范运营,县城建成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及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5%。(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

79.2022年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利用实施方案,启动实施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项目。(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

80.2021年全面清理取缔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外的废品收购站。(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商工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商工局、县供销社,配合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各镇人民政府)

81.2022年底前,依托全市建立的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设施体系,确保全县上述两类医疗废物集中统一收集、依法合规处置。(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卫健工作副县长,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82.加强工业废弃物风险管控及综合利用,以危险废物为重点开展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行动,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商工局、各镇人民政府)

83.加强对全县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将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全部纳入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卫健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卫健局,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84.2021年底前,督促指导基层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提升依法监管水平。(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卫健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卫健局,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

(八)加强生态保护修复

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深入实施重点生态工程,守好生态存量,扩大生态数量,提升生态质量。

85.因地制宜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程三大体系建设,即:坡耕地综合治理工程,整修并高效利用梯田,提高土地生产力;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在治理区合理配置工程、林草、耕作等措施;水保科技园示范区建设项目,在治理区集成推广先进适用的水土流失防治模式,打造水保治理示范园区。(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水利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86.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加强对嘉陵江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2025年底前自然受灾自然修复湿地100亩,湿地公园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重点野生动植物全面有效保护。(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林业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林业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87.持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秦岭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加大对秦岭森林植被裸露区等生态脆弱区实施精准造林。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80.6%以上,全县林地保有量不低于399.72万亩。(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林业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林业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88.按照“一矿一策”要求,持续开展秦岭区域已退出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综合整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试点示范。2023年底前建成一批绿色矿山。(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九)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持续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加强环境监测、环境应急、执法监管等能力建设,积极构建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参与、共建共享的“大环保”格局。

89.充分利用“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推动“三线一单”落实落地,实行精细化管理。(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

90.加大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投入,加快县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及监测业务能力提升。(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91.加强监测能力建设,科学布设环境监测点位,形成全区域、全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2021年,健全完善全县镇街大气环境考核体系;2022年,完成全县出入境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监测全覆盖;2023年,基本建成全县土壤基础点位监测体系。(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92.大力推进执法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监管能力。(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93.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持续开展环保“六进”和“6.5”环境日等活动。强化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合,加强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94.2021年起,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宣传专栏,不断提高全民践行绿色生活理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信息中心,配合单位: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建设生态凤县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县生态环境局要对照意见内容,提出年度考核指标、重点任务,建立工作台账,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推进。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精心组织实施,细化分解任务,压茬推进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二)狠抓督办落实。建立日常调度工作机制,实行半年调度、点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判工作进展,听取情况汇报,解决突出问题。县建设生态凤县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工作滞后的,进行预警提醒、通报批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工作中推诿扯皮、失职失责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围绕本意见确定的重点目标任务,按照事权、财权匹配原则,落实本级财政资金对重点生态治理项目和基础能力建设的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省项目资金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破解绿色发展资金瓶颈。

(四)严格考核奖惩。县考核办要将重点任务纳入县级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牵头县级部门对配合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打分。考核结果作为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工作成效显著的,优先评优评先,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一票否决”,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县建设生态凤县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凤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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