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12479/2022-00003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1-11-01 16:16:58 |
名 称:凤县教育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凤办发﹝2021﹞51号 |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
《教师法》第七章奖励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及《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奖励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均衡优质发
展,促进教育公平,解决人民群众对教育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
要与教育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切实落实县委、县政府
提出的加快名师名校建设步伐的需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事
业,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本着“目标引领、注重发
展、激励先进、提高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设立
县政府设立凤县教育改革发展基金,由县财政每年专项预算
100 万元,同时接受民间资本捐赠,作为资金保障。当年基金不
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二、奖励范围
教育改革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教育改革可持续发展、教育
教学质量、名校团队、名师和优秀学生。
三、奖励办法
(一)教育改革可持续发展奖
教育改革可持续发展奖励对象为引进的人才、名师,教师学
历提升和终身从教教师的奖励。
1.引进人才奖。凡招聘引进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和教育部 6所直属师范院校公费本科毕业生和省级及以上的教学能手、学科
带头人、名师、名校长来我县工作,免费提供安置房一套,达到
服务期限后,奖励给个人并归个人所有。
2.学历提升奖。教师在职继续教育学历进修,获得国民教育
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毕业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教育教学质量奖
1.教学质量争先进位奖。教学质量奖励对象为高考、中考、
小学毕班质量检测、省市综合运动会比赛在省市或全县排名争先
进位情况,分别予以奖励。
2.教学科研成果奖。教师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科研
(科技)成果、基础教育成果评选中获奖,或教师主持教育行政
部门、教研部门立项的省级、市级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结题获得等
次的,或教师在教育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
(第 1 作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名校团队奖
名校团队奖励对象为全县各教育教学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
“名校”“示范校”称号,或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教研组、培优
培尖团队的奖励。
(四)名师奖
名师奖励对象为全县各类公办中小学、公办、民办幼儿园的
教师当年获得“三级三类”(省、市、县三级、教学名师、学科
带头人、教学能手三类)骨干教师称号或县级及以上模范教师、
优秀教师(校长、拔尖人才、师德标兵、教育工作者、班主任、
- 3 -教练)等称号,按照不同级别给予奖励。仍坚持在教学一线同学
段同学科任教,学校中层领导代课达到一般科任教师 2/3 以上、
校级领导代课达到一般科任教师 1/3 以上,且教学成绩居全县同
年级同学科教师前三名者,仍给予相应奖励。开展师徒“一对一”
结对帮扶青年新教师,“徒弟”获得“三级三类”骨干教师称号,
按照不同级别给予“师傅”相应标准一次性奖励。
(五)优秀学生奖
名生奖励对象为凤县户籍、凤县学籍、在凤县公办学校实际
就读的优秀中小学学生。
1.初中毕业生达到宝鸡中学、南山中学公费生录取分数线的
且继续在凤县中学就读的,给予学生一次性奖励。
2.小学毕业生质量检测与素质教育综合考核为 A+、A++等次
且自愿留在凤县上初中就读的,给予学生一次性奖励。
四、奖励的实施
符合奖励条件的优秀教师、优秀学校(团队)、优秀学生,
其本人、学校(团队)提供获奖文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所
在单位每年申报,县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
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凤县教育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 4 -附件
凤县教育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凤县教育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体
现基金管理实施的权威性、统一性、可操作性,特制定凤县教育
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一、教育发展可持续奖
1.引进人才奖。凡招聘引进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和教育部 6
所直属师范院校公费本科毕业生和省级及以上的教学能手、学科
带头人、名师、名校长来我县工作分别满 6 年(博士、省名师、
名校长)、8 年(硕士、省学科带头人)、10 年满(本科、省教学
能手),经考核合格的,1 人奖励 50 平方米、夫妻 2 人奖励 80
平方米安置房归个人所有。现有博士和硕士毕业生一并落实兑现。
2.学历提升奖。教师在职继续教育学历进修,获得国民教育
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毕业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0.5 万元、
1 万元奖励。
二、教育教学质量奖
(一)教学质量争先进位奖
高中:高考一本上线率在全市综合考核较上一年度每上升一
个位次奖励学校 20 万元;一本上线率较本校上年度每提升一个
百分点,奖励学校 10 万元;一本上线每增加 1 人,奖励学校 2 万元。
- 5 -初中:中考以人均总分成绩在全市 12 个县区综合考核为依
据,保持前三位的奖励学校 20 万元,在第 6 位以上较上一年度
上升一个位次奖励学校 30 万元。
小学:六年级毕业质量检测综合考核保持在全县 13 所小学
前三位的,奖励学校 5 万元,在全县第 7 位较上一年度每上升一
个位次奖励学校 3 万元,居于全县第 7 位以后的,较上一年度每
上升一个位次奖励学校 2 万元。
少体校:市级及以上青少年综合体育运动会团体总分保持在
全市 12 个县区前三位的,奖励学校 5 万元,在全市 12 个县区第
6 位较上一年度上升一个位次奖励学校 4 万元,居于全市 12 个
县区第6位以后的,较上一年度每上升一个位次奖励学校3万元。
(二)教学科研成果奖
1.教育科研(科技)奖。教师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科
研(科技)成果、基础教育成果评选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奖励
学校 0.4 万元,二等奖奖励学校 0.3 万元,三等奖奖励学校 0.2
万元;省级一等奖奖励学校 0.2 万元,二等奖奖励学校 0.15 万
元,三等奖奖励学校 0.1 万元;市级一等奖奖励学校 0.15 万元,
二等奖奖励 0.1 万元,三等奖奖励学校 0.08 万元;县级一等奖,
奖励学校 0.1 万元,二等奖奖励学校 0.08 万元,三等奖奖励学
校 0.05 万元。
2.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奖。教师主持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
立项的省级、市级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结题获得优秀、良好、合格
- 6 -- 7 -
等次的,按等次省级分别奖励学校 0.3 万元、0.15 万元、0.1 万
元;市级分别奖励学校 0.1 万元、0.08 万元、0.05 万元。
三、名校团队奖
1.名校创建奖。在创建名牌学校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示范
学校和标准化学校等综合性荣誉称号,国家级奖励学校 20 万元,
省级奖励学校 10 万元。
2.“示范校”奖。在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或单项教育创建活动
中,被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单项活动“示范校”(优秀)称号者,
国家级奖励学校 5 万元,省级奖励学校 2 万元,市级奖励学校 1
万元。
3.团队合作奖。获得优秀教研组称号的,市级奖励学校 0.5
万元。
4.培优培尖团队奖
(1)高中:高三学生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名校录取的,
每生一次性奖励培养团队(代课团队)10 万元;被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哈尔滨
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录取的,每生一次性奖励培养团队(代
课团队)8 万元;被招录为空军飞行员的,每生一次性奖励培养
团队(代课团队)6 万元;被“双一流”等名校名专业录取的,
每生一次性奖励培养团队(代课团队)5 万元。
(
2)初中:初中毕业生被空军少年飞行员班招录的,每生
一次性奖励培养团队(代课团队)6 万元;达到宝鸡中学、南山- 8 -
中学公费生录取分数线的,每生一次性奖励学校培养团队(代课
团队)5 万元。
(
3)小学:小学毕业生质量检测与素质教育综合考核为 A+
等次的,每生一次性奖励学校培养团队(代课团队)1 万元;为
A++等次的,每生一次性奖励学校培养团队(代课团队)2 万元。
四、名师奖
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校长)奖励 2 万元,全国优秀教师
(校长、师德标兵、教育工作者、班主任、教练)奖励 1 万元;
省级特级教师、教学名师 0.8 万元,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校
长、师德标兵、教育工作 0.6 万元,教学能手(优秀班主任、优
秀教练)奖励 0.5 万元;市级教学名师(市管拔尖人才)奖励
0.45 万元,学科带头人奖励 0.4 万元,教学能手(优秀校长、
师德标兵、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练)奖励 0.3
万元;县级教学名师(县管拔尖人才)奖励 0.3 万元,学科带头
人主任(优秀教练)0.15 万元,教学能手奖励 0.1 万元。
五、优秀学生奖
1.初中毕业生达到宝鸡中学、南山中学公费生录取分数线的
且继续在凤县中学就读的,每生一次性奖励学生 5 万元,高一、
高二每学年文化素质综合考核仍然为 A 等的每年每生一次性奖
励 5 万元。
2.小学毕业生质量检测与素质教育综合考核为 A+等次且自
愿留在凤县上初中就读的,每生一次性奖励学生 2 万元,在八、九年级就读期间综合考核仍然为 A+等次的每生每年奖励 2 万元;
考核为 A++等次且自愿留在凤县上初中就读的,每生一次性奖励
学生 3 万元,八、九年级就读期间综合考核仍然为 A++等次的每
生每年奖励 3 万元。
六、罚则
(一)将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作为各学校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
重要内容。凡未完成教学质量目标任务或居于末位的,取消单位
年度评优资格,教师没有完成教学质量目标任务或年度考核(绩
效考核)居于末位的取消个人评优资格。
(二)严格落实教育教学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
1.高考全市一本上线比率、中考人均总分成绩位次,小学教
育教学质量评估全县综合考评或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少体
校在青少年体育运动会比赛综合考核中下降一个位次或位居后3
名(不予奖励),或体校、青少年活动中心参加省市单向比赛未
取得位次且比赛成绩位居末位的,学校向教育体育局作出书面说
明,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专项督导并予以诫勉谈话。
2.以上考评结果下降两个位次或连续位居后 3 位者(考虑校
长任职工作时间),校长向教育体育局做大会书面表态,学校领
导班子成员取消个人学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
部分,按本单位平均数减四分之一发放。
3.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综合考评连续三年位居全
县最后三位(考虑校长的任职工作时间),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取
- 9 -消学年度个人考核评优资格,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部分按本单位
平均数减三分之一发放,并向教育体育局写出书面检查,教育体
育局对学校主要领导予以组织调整。
(三)中高考和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检测评估各学科班级任课
教师成绩居市县末位的,教师个人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居于本
单位最后 5%(小单位考核末位,下同)的,在单位大会做书面
保证,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部分按本单位平均数减四分之一发
放;连续两年居于最后 5%的,在单位大会做书面检讨,奖励性
绩效工资增量部分按本单位平均数减三分之一发放,单位降低岗
位等级聘用,且三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连续三年居于最后
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部分减半发,单位降低岗位等级聘用,
三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且五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县城单位的
调出城区工作单位(不适应县城单位工作组织调整或个人要求调
出的参照执行)。
(四)受奖的教师自获奖年度次年起五年内不得调离本县本
系统(或脱离教学一线),确需调离的,必须交回所获奖励资金。
(五)小学、初中毕业班受奖学生获奖后不得中途转学,否
则,必须交回所获奖励资金。
七、 附则
(一)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凤县中小学教学质量
评估奖励方案》同时废止。
(二)以上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时,按最高级别奖项
- 10 -予以奖励,不重复受奖。
(三)以上奖项中涉及单位(团队)的奖励,主要用于为获
奖项目做出贡献的教师个人或团队,由单位制定具体发放办法,
经教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教体局备案。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
核实,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