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8-20 16:12:5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良好运行和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是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抖音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帐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务新媒体工作的统一领导,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

第四条 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有关要求,承担政务新媒体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栏目设计、内容发布、保密审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上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帐号,禁止任何个人以官方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备案信息变更。各单位开通政务新媒体,必须填写《政务新媒体建设备案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主办单位、委托机构、开办平台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运维人员,备案表须经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政务新媒体注销、整合、注册备案变更等,应重新填写《政务新媒体建设备案表》,并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级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发布范围与要求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公开为先、服务为本,尊重群众、顺应民意,积极利用、引导舆论,及时高效、真诚互动,保证首发、确立权威的原则,回应热点关切。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通过其它途径发布之前,应优先通过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发布。

第九条 遵循政务新媒体发展规律,明确政务新媒体定位,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等优势,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不断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等功能,主要发布以下信息:

(一)政务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重点发布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不断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社会热点:本单位职能范围内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突发事件:我县县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及时通过政务新媒体发布事件进展情况。包括事件介入情况、调查情况、已经或即将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四)结合工作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发布相关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防止出现严重表述错误、泄露国家秘密、发布或链接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避免因发布内容不当引发严重负面舆情。

第十一条 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给与工作职能无关的内容点赞。

第十二条 建立原创激励机制,按照规范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确保每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超过一周不发布信息的政务新媒体帐号,应向县政府办说明理由,确有原因无法继续发布或存在两次及以上一周内未发布信息的,需及时清理关停。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

第十三条 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章 信息互动与安全

第十五条 各主办单位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动态监测,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

第十六条 畅通政民互动渠道。各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不得关闭私信、评论、留言等互动功能,严禁购买“粉丝”、强制要求群众点赞等弄虚作假行为。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留言发表的咨询类信息,应当及时回复。如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言论,应在保存相关证据、数据后予以删除,并尽快报警处理,如出现黑客攻击,应第一时间处置并报警。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做好政务新媒体帐号的保密工作。帐号密码需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更换密码,确保帐号安全。

第十八条 因发布内容不当或发生帐号被盗引发舆情或负面影响,要及时通过更正、补充说明等方式消除影响。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考核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主办单位要明确政务新媒体分管负责人,建立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人员培训。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增强信息编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回应引导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打造一支具备较强能力的专业队伍。

第二十一条 加强考核评价。应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应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关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加强常态化监管。全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考核工作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政府办负责具体实施,定期检测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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